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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规制无序 膨胀的劳务派遣

(作者:  来源:厦门人才网  采编:  更新时间:2007/9/18 13:27:16 共有1236人次浏览)
 
  劳务派遣作为我国目前一种比较常见的用工形式,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

  有劳动法学专家曾形象地把劳务派遣描述为“有合同没劳动,没劳动有合同”。目前,存在着一些将劳动者进行违规“派遣”的现象,使得这些劳动者甚至与哪个单位签了劳动合同都不知道,一旦发生了工伤、无故辞退或者拖欠工资后,受害的劳动者想打官司,连被告是谁都不知道。

  但是,劳务派遣制度并非“全是缺点”,其也有自身的优势和存在的合理性。

  针对劳务派遣制度的来历、发展的情况以及这一措施本身的优点和存在问题等内容,我们特别邀请了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法规研究一处处长关彬枫给我们进行了一个“全方位”的介绍。

  ———编者

  劳务派遣亦称劳动力派遣、人才租赁、员工租借、临时工作、劳动派遣、劳动者派遣等。中外称谓有十几种之多,足以显现对这一劳动关系领域新的用工方式的实践与理论认识的多样性。劳务派遣最早起源于美国,后在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逐步发展起来。其本质特征是将传统的雇主、雇员的双方劳动关系引入第三方主体,实行雇用劳动者与使用劳动力相分离,从而形成一种灵活的就业方式的新型的劳动关系。这一事物从它呱呱堕地开始便颇受争议,无论是各国的理论界,还是在微观经济的实务操作层面上各相关方的争论从未停止。伴随着这一事物的发展,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经历了从初期的立法严格规制到逐步放松的过程。1997年国际劳工组织以制定并通过第181号公约的方式对其予以认可,这也是对世界各国提出通过国内立法以规制其运作的要求,这也说明了其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合理性和客观必然性……我国劳务派遣的基本情况

  当劳务派遣这一新的用工方式在中国市场经济的改革大潮以及在劳动力市场的培育过程中产生以来,便以无序、失范和迅猛发展的态势发展起来。

  我国的劳务派遣,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开端是以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向外国使领馆及外国公司驻华代表处派遣中方雇员。随着国企改制的深入开展以及“减员增效”的大力推行,于是劳务派遣被作为安置下岗工人的一项重要措施加以推行。例如,1999年的《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规定为其制定目的之一。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农民工以每年近1000万的速度转移到城镇里来,也为劳务派遣提供了宽厚的基础,在这种背景下,劳动派遣适用范围必然拓宽,派遣人数急剧增长。作为我国劳动力市场上的一种新现象,近些年来发展势头似乎越来越猛。

  在过去的7年里,全国各地各种性质和类型的派遣机构、组织猛增至近3万家。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经办或审批的近两万家。仅北京市劳务派遣公司已近700家。据介绍,截至目前,上海约有30万被派遣雇员,并且保持着每年30%~35%的增长速度。根据相关方面的调查,目前大量企业在使用派遣工,仅全国建筑系统使用各种形式的派遣工就超过1000万人。另外,很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目前也都在使用派遣员工。劳务派遣在我国迅速膨胀

  劳务派遣在我国迅速膨胀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企业受到利益驱动。为减少企业用工成本、管理成本、诉讼成本和规避法律责任和人工经营风险而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二是我国劳动力市场极大的供大于求,为其提供了市场基础。三是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片面寻求经济发展和GDP增长的深层影响及大力推动下,政府劳动和人事部门大量兴办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社会上兴办的各种劳务派遣公司为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在失范的情况下运行。四是对劳务派遣的主体及行为缺少法律规制致其蔓延。五是对其难以实施劳动监察。上述原因是全国人大在立法过程中为解决劳务派遣这一现实问题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劳务派遣存在合理性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非传统的劳动关系,作为弹性化、灵活用工及非正规就业的出现,必然有其内在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劳务派遣诞生以来,在世界范围内从禁止到严格规范再到逐步放松规制,以及在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迅速发展,充分说明这一事物作为一种非标准化劳动关系和灵活用工的方式有着一定的合理性,符合了一定社会条件下的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一定层面上人性化的需求。

  劳务派遣在某种意义上或是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可以增加某些地区的就业。比如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落后地区的劳动力人口的输出,使劳动力流动就业社会化、组织化和有序化;劳务派遣因其占有的信息资源可以帮助部分劳动者解决就业问题;劳务派遣可以促进体制内就业机制转换,以及为有编制限制的国企、外资企业(相当多的跨国公司均有用人指标的问题)解决不能直接雇佣人员的问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高用工效率进而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

  可以说,劳务派遣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劳动关系领域某些方面的不同需求,从而调节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和变化,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对此,我们应以科学的态度,客观地理性地去分析其利弊。既不高估其作用,也不能低估其负面影响;既不严格禁止,也不能全面放开,放任不管,而是寻找一个合适的平衡点来加以规制,从而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并达到双赢、多赢的结果。这也正是在此次我国劳动合同立法中对其作出特别规定的目的之所在。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

  一是其称谓之混乱和五花八门,充分说明人们对劳务派遣的认识不同以及这一制度缺少权威定论。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草案)》一审稿的“劳动力派遣”到三审稿的“劳务派遣”都不尽完美,简单说来“劳动力”是附着在劳动者身上的智力、体力、知识、技能,是不能派的,派的只是劳动力的载体———劳动者,而“劳务”则更多的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色彩而同劳动关系相混淆。我个人倾向于采纳很多专家学者的说法———“劳动者派遣”,其道理是语意精确,并表明其属于劳动关系范畴和应由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这对明确界定劳务派遣在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和保障劳动者权益是有利的,对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也是不可缺少的。

  二是一些劳务派遣相关的理论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深化认识和研究:如劳动派遣、劳动者派遣和劳务派遣的性质和区别;劳务派遣与职介、人事代理的区别;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界定,是新型劳动关系还是异化的劳动关系,是一重劳动关系的双层运行还是双重劳动关系;是一个雇主、两个雇主还是共同雇主,其法律责任如何划分和界定;如何完善劳务派遣法律制度并保障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务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等等。

  三是劳务派遣立法滞后,无法可依,致使其成为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领域内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并引起国际、国内方方面面的高度关注,这也是此次立法过程中对其作出专节规定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是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致使劳务派遣企业缺少规范和监督,运行失范并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是现实中对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

  这方面的情况在相当一些地区、产业和企业中十分严重。

  1.同工不同酬,在大量使用派遣工的一些行业、企业里派遣工工资普遍偏低,有些只有正式工的1/2~1/3.

  2.通常劳务派遣公司招聘职工是以产定销,致使大量派遣工劳动合同短期化,失去了职业生涯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造成劳动关系不稳定。

  3.随意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补偿金。

  4.严重的加班加点,不支付加班工资,侵犯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5.保险权利被蚕食,不为派遣工上或少上各种国家规定的保险,即险种不全、缴费比例偏低和缴费基数大幅缩水。

  6.派遣工基本上享受不到企业的福利待遇,企业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等均与其无缘。

  7.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派遣企业与要派企业相互推诿,职工难以得到权益保障和法律救济。

  8.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件不到位,工伤事故频发,生命健康权受损。劳务派遣负面影响应引起重视

  大量地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在某些地区、行业和部门已成为常态的、主流的用工形式,完全背离了以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主的国际主流。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当劳动者的黄金年龄过去以后,往往会遭到无情的解雇,大多数人无法获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得到稳定工作。这不但助长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如任其发展下去也会成为劳动关系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障碍。

  由于企业的逐利性使然,对于派遣企业而言,自己并不使用劳动力,如果用人企业没有特别要求,就不会对派遣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更不会进行长期培训。对于真正的用人企业而言,派遣劳动者不属于本单位正式员工,其流动性大,也没有对其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动机。长期发展下去,不利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同时,这也剥夺了劳动者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在当前世界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国家的竞争优势来源于企业竞争优势,国家竞争力实质上就是企业创新力,而企业创新力来源于企业员工。因此,在企业内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员工素质已成为企业未来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目前的劳务派遣则不利于人力资本投资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从而损害企业竞争力。这种短视和短期作为长期发展下去,必然影响到国家竞争力和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对劳务派遣的几点立法建议

  鉴于劳务派遣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以及这种用工方式在我国目前的实践运行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亟须对其进行必要的规范,以引导其健康良性地发展并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1.国家在条件成熟时应就劳务派遣问题进行专门立法,规范这种用工方式的运作,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地发展。同时国务院及地方人大也应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2.在立法上明确和严格劳务派遣机构的许可和审批制度、设立标准和条件(包括注册资本金、风险备用金、企业创办和人员资质条件等),使其能承担相应的风险和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切实改变目前劳务派遣无序发展和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局面。

  3.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劳务派遣机构和使用派遣工的单位之间的关系、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明确被派遣劳动者权利的实现方式和途径,明确相对人的责任和义务。

  4.立法规定劳务派遣所适用的行业、工种、岗位,以规范劳务派遣目前急剧扩大、无序发展的状况。(关彬枫: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法规研究一处处长)

  5.对在立法中所确立的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争取切实措施,使被派遣的劳动者能和所在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一样,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6.立法规定,对劳务派遣企业实行劳动年检制度,对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应责令其整改并予以相应的处理处罚,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取缔其劳务派遣资格。

 

出处: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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