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外国人找工作的同时也服务中国人
外方投资者是从事职业介绍的法人,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历;中方投资者是持有《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法人,从事职业介绍活动1年以上;有不低于3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等,符合8个条件就可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实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办法》对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须经市劳动保障局、市商务局批准,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可从事中外劳动者求职登记,单位用人登记,用人推荐;职业指导、咨询服务;职业供求、职业培训信息的收集和发布;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等业务。
据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京设立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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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方投资者应当是从事职业介绍的法人,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历,并没有相关违法记录。
(二)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持有《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法人,从事职业介绍活动1年以上,并没有相关违法记录。
(三)有不低于3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
(四)有不少于5名的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和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办公设施。
(六)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七)主要经营者应具有从事职业介绍服务一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