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程序
(一)当机构向所在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开具赴日研修生推荐状的申请,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对报送项目进行审查,并结合实际情况,对赴日研修生进行面见或抽查面见。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机构出具的推荐状上签字盖章。机构凭所在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加盖签章的推荐状,为赴日研修生向日本国法务省入国管理局申请办理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二)赴日研修生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获批后,机构凭该证明书及相关材料向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送签申请,经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为机构开具境外就业项目确认书。机构凭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境外就业项目确认书,前往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赴日研修生送签手续。
二、材料审查
(一)日方合作机构资质证明;
(二)与日方合作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三)日方对入用人员的确认件;
(四)派遣工厂的营业执照;
(五)研修生待遇概要书;
(六)录用人员身份证。
备注:推荐状为统一格式,中、日文各一份,并由机构代填,推荐状应附有被推荐人员名单,上述材料均应盖有机构公章,并经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