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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在泰国工作许可管理制度      

[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433    更新时间:2013/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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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泰国政府对外籍人在泰工作许可管理机制

  (一) 管理机构

  泰国劳工部就业厅是外籍人在泰工作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下属外籍人工作许可证管理局直接管理外籍人在泰工作许可申请的受理与审批,实行中央、地方两级管理体制。为更好地为境外企业来泰投资服务,劳工部会同泰国促进投资委员会、泰国移民局在首都设立境外投资者“一站式服务”窗口;取得当地投资促进优惠政策的企业,其外籍人在申请材料完备的前提下,可在三小时内办妥工作许可证。

  劳工部外籍劳工监察局与泰国警察总署下属移民局、旅游警察局共同协调管理非法入境劳动管理;劳动稽查管理局负责受理公众申诉、举报,现场取证、处理外籍人非法打工的管理部门。

  (二) 管理法规

  1978年7月颁布的《外籍人工作法》是泰国政府管理外籍人在泰工作的大法。2004年劳工部就业厅颁发的《外籍人工作申请批准规定》、1979年《外籍人工作从业限制工种规定》是泰国受理审批外籍人在泰工作的依据。

  (三) 引进外籍劳务的工作指导原则

  1、 不给国家政治、宗教信仰、经济及社会带来影响。

  2、 充分保护本国劳工所能从事的行业利益即国内劳务市

  场的需要。

  3、 有利于增加国家外汇收入、促进国内消费、解决国内人

  员就业、国家经济发展和提高本地劳工生产素质。

  4、 人道主义。

  二、 《外籍人工作法》要点

  (一) 施行时间。1978年7月21日政府公报正式公布此法并

  自此开始施行。

  (二) 例外。

  下列人员不受此法限制。

  1、 外交使团成员、领事部门成员、以及联合国成员国以

  及联合国专门机构代表、官员不受此限。为上述人员服务的来自外国(地区)的私人服务员也不在此限。

  2、 根据泰国与外国(地区)或与联合国缔结协定履行义

  务的人员。

  3、 按照该法允许的、列明的在泰从事教育、文华、艺术、

  体育或其它活动的外籍人员。

  4、 泰国政府允许进入并从事任何工作或常驻的外籍人

  员。

  (三) 义务

  1、 任何泰国雇主欲雇佣外籍人士在泰境内工作,均须向

  泰国劳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 申请劳工许可证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泰境内有住所或按照移民法允许入境的暂时居留

  人员,不包括旅游者或过境人员。

  (2)不属于部长在政府公报上列明的几类不够资格或禁止

  从事工作的人员。

  3、劳工证到期前及时提出续延申请。

  4、劳工证持有者须随身携带劳工证。

  5、在劳工管理部门官员(挂有身份证件)到业主住地履行

  公务时,向被检查者查验证件时,雇主要予以适当协助。

  (四) 罚则。

  任何外籍人违法打工,将视情节轻重被处以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处以2000-100000泰铢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三、 限制进入泰国从业的39类工种

  1、 普通劳工;

  2、 农、林、牧、渔业(农产管理人员除外)工人;

  3、 制砖、木匠或其它建筑工种;

  4、 木雕工;

  5、 驾驶员(航空器材飞行员、机械师除外);

  6、 固定摊贩;

  7、 市场传销;

  8、 会计管理;

  9、 珠宝加工;

  10、 理发、美容;

  11、 手工织布;

  12、 制席;

  13、 手工造纸;

  14、 漆器;

  15、 泰式乐器;

  16、 乌银镶嵌器;

  17、 金银器皿制作;

  18、 泰式嵌石制品;

  19、 泰式玩具制作;

  20、 床单、被褥制作;

  21、 制钵;

  22、 手工泰丝制品;

  23、 佛像制作;

  24、 刀具制作;

  25、 纸伞、布伞制作;

  26、 制鞋;

  27、 制帽;

  28、 除国际贸易代理外的其它代理;

  29、 建筑规划设计(专业技术专家除外);

  30、 手工艺品制造、设计、估价;

  31、 首饰设计;

  32、 泥制品加工;

  33、 手工卷烟;

  34、 导游;

  35、 流动摊贩;

  36、 泰文打印;

  37、 手工抽丝;

  38、 文秘;

  39、 法律咨询。

  四、 申办在泰工作许可收费办法

  (一)手续费 100铢/例

  (二)新办工作许可证

  1、不超过3个月 750铢/例

  2、3-6个月 1500铢/例

  3、6-12个月 3000铢/例

  (三)许可证续延

  1、续延不超过3个月 750铢/例

  2、续延3-6个月 1500铢/例

  3、续延6-12个月 3000铢/例

  (四)更换许可证 150铢/例

  (五)变更工种 150铢/例

  (六)变更工作场所 150铢/例

  五、 其它

  (一) 泰政府鼓励在泰外国人通过合法程序申请合法工作许可

  证。对外国人在泰投资、经商、从教等人员申请工作许可持积极、鼓励态度。泰国政府为方便外国工作许可申请者,劳工部自11月15日起与泰国移民局试行联署办公,受理审批劳工申请事项。一般审批时间视工种而定,约需1-5天。

  (二) 中国在泰人员较受欢迎。据我处向泰国劳工部了解,目

  前我在泰居留并已登记申办工作证的共有7358人,占在泰全部合法登记人员的7.1%,居第二位(仅次于日本)。中国在泰人员申请劳工许可行业分布详情见下表。

  中国在泰劳务情况表(泰国劳工部2004年11月最新统计)

  工种分类 务劳申请批准类别 占在泰全部外籍劳工

  比例

  (%)

  临时申请 促进投资 正常申请 合计

  总计 4751 1889 718 7358 7.1

  法人、高级管理人员、经理 2953 766 5 3724 3.59

  各类专业人员 744 153 7 904 0.87

  技师及相关人员 419 493 3 915 0.88

  文秘、工作人员 43 17 22 82 0.08

  服务员、商店和市场销售人员 195 9 277 481 0.46

  农业、渔业技工(初级加工) 3 - 34 37 0.04

  其他行业技工 110 160 21 291 0.28

  工厂工人、机械控制和装配人员 83 97 6 186 0.18

  基础行业 31 4 343 378 0.36

  实习工 29 1 - 30 0.03

  其他人员(含教师、教练等) 141 189 - 330 0.32

  注:目前在泰外籍劳工总数为:103643人(该数据为已进行务劳登记人员)。

  泰官员向我处反映,我在泰合法居留人员普遍依法申请工作许可证,秩序良好。他们给当地带来了新的技术、先进的管理理念,因此,较受欢迎;也不构成对当地民众利益的冲突。

  (三)注意事项。

  1、外籍人在泰工作须及时办理工作许可证。

  2、由于劳工许可证不能异地使用,因此外籍人特别是从事建筑业者在申请工作场所时要将总公司、分公司场所分别加以注明。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申请时,要在分公司所在地申请。

  3、泰官员不主张外籍人通过中介机构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申请。泰官方尚没有授权任何中介机构从事代办外籍劳务工作许可业务,建议有关雇主或个人通过合法程序向劳工部申办工作许可,劳工部将提供便利条件。对临时入境提供技术服务的外籍人,如不超过15天可免办工作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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