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处罚条例 条款第102条:雇主及其代理人可对工人实行的处罚有: 1.警告; 2.罚款; 3.不超过10天的停职减薪; 4.如果公司有增加工资的规定,则可以延迟或处以罚金或不进行定期的提升; 5.如果公司有提升职务的规定,则可以降职或不提升; 6.解雇。解雇费没有区别,不分等级职务; 7.解雇。解雇费中扣除一部分或全部作为罚金。此条款仅限于在触犯《劳动法》有关条款后才能实行。 条款第112条:若雇员被指控蓄意犯罪、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或参加非法罢工,雇主可暂停其工作。停职时间从案件上报主管当局之日起,直到作出决定之日止。停职期间雇员没有工资。如果主管当局决定不诉诸法庭或雇员被宣判无罪,则其应复职;如果是因雇主阴谋陷害,则雇主应赔偿其停职期间的全部工资。 第七部分:解除雇用合同 第一章:终止雇用合同 条款第113条:有如下情况时可终止雇用合同:劳资双方都同意终止合同,劳方写出书面同意合同到期,除非《劳动法》中明文或默许可延长合同期限;如果所签无限期合同的任一方表示要终止合同,需符合《劳动法》有关规定:对期限的规定应是合法的,而且终止合同是经过对方同意的。 条款第115条:对于有限期劳务合同,除第120条款所列理由以外,雇主要取消合同应给予赔偿。除非合同内有具体规定,一般赔偿以雇员三个月的工资与合同剩余时间工资中比较少的一个为基准,不超过此金额。 条款第116条:除第121条款所列理由以外,雇员要取消合同应对雇主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除非合同内有具体规定,一般赔偿以雇员三个月工资的一半与合同剩余时间工资的一半中比较少的一个为基准,不超过此金额。 条款第120条:雇主在下列情况下,可不经劳方同意而解雇劳方: 1.如果雇员提供伪造的国籍、身份、证明和文件等; 2.在实习、试用期间; 3.如果因雇员所犯错误而导致雇主大量物质损失; 4.如果雇员在已知安全生产规则的情况下,违反安全生产条例; 5.如果雇员不履行雇用合同所规定的基本义务,而且经警告不听; 6.如果雇员泄露公司的机密; 7.如果雇员被政府法庭判决违背了公共道德、信誉、诚实; 8.如果雇员被发现喝醉酒或在工作时间喝醉酒; 9.如果雇员威胁、殴打雇主、值班经理或同事; 10.如果雇员在一年中无故连续旷工七天以上或不连续旷工二十天以上。 条款第121条:雇员可以在出现下列情况时,不经资方同意而离职: 1.雇主不履行合同中或《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应尽的义务; 2.如果雇主或其代理人威胁、殴打雇员。 条款第123条:雇主任意解雇雇员,有关法庭可责成雇主对雇员给予赔偿。法庭将根据工作的性质,雇员所受的损失、工作时间的长短和工作情况而定赔偿的金额,但在任何情况下,赔偿的金额不得超过按雇员最后一次工资推算的三个月工资的总和。 第二章:遣返费 款第131条:在雇员结束工作合同时,雇主应支付雇员回其原籍或其它工作地的旅费。如果到其它雇主那里工作,则新雇主应在其结束工作合同时支付其旅费。根据上述规定,若雇主拒绝支付旅费,则主管当局出面负责,旅费及连带费用一律由雇主承担。如果因雇员的原因而终止合同,那么旅费有其自行承担。 条款第131条(附加款): 1.上述条款中的雇员遣返费指雇员的旅费和劳务合同及现有规章中规定的雇员家属的旅费和家具等的运费; 2.当雇主向雇员提供了住房时,雇员应在工作结束后的30天内搬出; 3.当雇主已支付给雇员以下款项后,雇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搬出住处: (1)雇主已支付本条款"1"中所规定的款项; (2)根据劳务合同和现有规定应支付给雇员的各种津贴已付清; 4.如果雇员对以上的权力和津贴持异议,有关的劳动部门应作为紧急事件处理。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对雇员提出的权力和津贴数量作出裁决,并在决定之后尽快地通知雇员; 5.在上述的情况下,本条款"2"所指搬出房屋的30天期限从雇员收到法庭裁决的当天开始计算。若雇员不能在30天内搬出所占房屋,劳动部门和酋长国的有关当局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强迫其搬出; 6.本条款中的规定并不剥夺雇员上诉有关法庭的权力。 条款第132条:连续工作一年或一年以上的雇员在终止合同时,应给予遣散费。遣散费应计算如下: 1.开始五年服务期,按每年21天的工资计算; 2.超过五年的部分,按每年30天的工资计算,但合计的遣散费不得超过两年的工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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