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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诺士烟草国际(亚太地区)有限公司华美卷烟有限公司商标许可证合同      

[ 转贴自:佚名    点击数:1899    更新时间:201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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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公司
                华美卷烟有限公司
                 商标许可证合同
                 目   录
                                     页
第一条 定义                               1
第二条 授予及条件                            3
第三条 特许权使用费及付款办法                      3
第四条 组成材料,包装,广告和推销                    4
第五条 制造,质量控制和监督                       5
第六条 商标和技术资料                          7
第七条 附加义务                             9
第八条 合同的期满和终止                       
10
第九条 一般规定                           
11
    附表A                            
14
                 商标许可证合同
  本合同由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证方”)
一家根据香港法律成立和存在的公司,办事处设于香港湾仔新鸿基中心二十五楼,
商业登记证号为:6906775— 000—12—B,和华美卷烟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受证方”)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资经营公司,主要
办事处和营业地点为厦门,相互之间于1986年3月3日签订.
  鉴于许证方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获准“    ”,“   ”,“    ”
三种卷烟的商标注册,并有权出让上述商标的使用许可证;及
  鉴于受证方愿意取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生产和销售有上述商标的卷烟的权
利;及
  鉴于许证方愿意按照雷诺士公司和厦门卷烟厂和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有限公
司于1986年3月3日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允许受证方生产和销售有上述商标
的卷烟(以下简称“主合同”).
  双方特此同意下列条款:
第一条 定义
  在使用本合同时,下列名词应有下述定义:
1.01 “许证商标”应为列于附表A中的商标及其相应的申请号码或注册号码,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及终止以后,此等商标均应保持为许证方或它的附属公司的财
产.
1.02 “许证牌号”应为在附表A的第二部分列明的卷烟牌号,以及根据本合
同颁发的授权书中加以阐明的其他许证商标牌号卷烟.
1.03 “授权书”应是由许证方一位负责行政人员签署而写给受证方的总经理
一封信,信中订明受证方将制造的许证牌号的特殊标准和规格,授权开始生产及其
销售,并包含许证方认为对此等生产及销售有需要的资料,要求或条件.
1.04 “技术资料”的意义应为许证方向受证方透露,用于生产和销售的一切
商业秘密,专门知识,经验,方法及规格,并假定所有许证方向受证方作出的透露
都是技术资料.
1.05 “净销售量”的意义为受证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出的每种许证牌号卷
烟的总数量(包括未付款部分),减去因为损坏,不新鲜或其他原因不能售出而退
回的卷烟数量.
1.06 “净特许权使用费”的意义为根据本合同受证方应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按照本合同中规定的比率及方法计算,不扣除任何种类的任何税金,费用或支出(
本合同第
3.03节所述者除外).
1.07 “中国”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理区域.
1.08 “组成材料”的意义为受证方生产许证牌号时使用的所有材料,包括烟
草,香料及其他成份等.
第二条 授予及条件
2.01 许证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授予受证方在福建省制造和包装许可
证牌号的独家权利.本授权的内容包括受证方有权在中国全国出售受证方制造和包
装的“许证牌号”产品.
2.0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证方应以最大的努力在中国利用第2.01条授
予的权利.
2.0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证方或许证方不应在福建省内协商,签订协议,
或者参子任何对于不符合本合同的,或可能使受证方或许证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
任的能力减弱的商业交易.
第三条 特许权使用费及付款办法
3.01 考虑到受证方使用许证商标和技术资料,受证方同意向许证方支付按下
列比率计算的净特许权使用费:每一千支卷烟的净销售量提取使用费 (US$).
3.02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受证方应于每个日历月底之后三十(30)日内,
以美元向许证方支付所有净特许权使用费付款,该款应以汇款形式汇入由许证方指
定的与中国银行有业务联系的国外银行帐户内,每一次的净特许权使用费付款应是
付款前一个日历月份内由受证方销出或受证方授权销出的许证牌号的销售数量,不
论受证方是否已从它的客户得到此等卷烟的货款,此种销售数量应根据第1.05
条确定.
3.03 由于许证方收取本合同规定的净特许权使用费应由许证方按中国税法在
中国缴纳的一切税金,均委托由受证方以许证方的名义预扣和代缴,受证方以许证
方的名义预扣和代缴的一切此种税金,均应作为受证方应向许证方缴纳净特许权使
用费的一部分.受证方以许证方的名义缴纳的一切此种税金均应在缴税日期的十(
10)天内将单据送交许证方.这种单据均应附有以许证方为付款人的政府正式收
据,收据并应指明与此种税金缴纳有关的是哪一笔净特许权使用费付款.
3.04 每个日历月底之后十(10)天内,受证方应向许证方提供一份有关每
种许证牌号的报告,其中列明:
(a) 生产的卷烟数量;
(b) 销出的卷烟数量;
(c) 上一个月份内因为损坏,不新鲜或其他原因不能售出而从市场退回的卷烟
数量.
3.05 每个日历年结束后三十(30)天内,受证方应依据许证方合理要求的
形式和详细内容,向许证方提供适当的文件,列明在上一个日历年内经受证方董事
会批准的在中国国内使用于许证牌号的广告费用,总结在上一个日历年内按照本合
同规定的广告交易,并证明其准确性.
3.06 受证方应保存适当的帐簿和记录,其中应准确写明按本合同范围内所作
的一切交易.许证方可以在受证方的正常营业时间内指派代表或代理人,检查受证
方与生产和销售许证商标香烟有关的生产,广告和销售的帐簿和记录.
第四条 组成材料,包装,广告和推销
4.01 所有与根据许证商标由受证方制造和销售或受证方授权下制造和销售的
香烟使用有关的设计,包装,标签,箱盒和其他组成材料,均应按照许证方的质量,
标准和规格,并且得到许证方事先书面批准方可使用.但在清楚达到许证方要求
的质量标准和规格,许证方不应无理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上述书面批准.许证方批
准某一项目之后,受证方在未得到许证方的书面批准之前不应对此项目作任何改动
.对于许证方未向受证方详细提供的配方及其它化学组成,受证方应向许证方提供
中国有关的法规的详细清单,许证方应以书面确认所提供的上述各项是符合上述的
中国有关法规.在上述前提下,受证方有责任保证所有这些材料均应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许证方应尽可能协助受证方履行这种责任.许证方对任
何项目作出的批准,只限于有关生产许证牌号材料的质量标准和规格.受证方应尽
最大努力保护使用于每种许证牌号的所有材料的版权,如果许证方提出要求,受证
方将签署文件证明许证方对此种版权的所有权.
4.02 受证方在中国推销许证牌号而作出的推销计划应经受证方董事会批准,
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项目;许证牌号的广告宣传费用金额,为此目的而使用
的广告媒介,广告稿件的设计和文字,以及受证方采用与许证牌号有关的广告公司
等,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间,均要在许证方的指导和预先征得许证方书面同意下进行
.许证方应尽可能协助以使受证方对以上各项目都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
律和规定.
4.03 受证方将保持向许证方反映在中国国内有关许证牌号销售的市场情况.
第五条 制造,质量控制和监督
5.01 许证方应把受证方将制造的每种许证牌号的确定的标准和规格通知受证
方.此种标准和规格应与每种许证牌号所有的配方和制造中任何方面有关,包括(
但不限于)如下各点;烟草的混合,香型,含水量,圆周,长度,重量,过滤咀,
滤咀纸和卷烟纸.
5.02 在任何许证牌号开始商业性投产,销售和分发之前,受证方应向许证方
提交足够数量的受证方将推销的卷烟样品,以及(或者包括)容器,包装,纸盒,
包装纸等,使许证方确定受证方是否能够符合并保持许证方对每种许证牌号确定的
标准和规格,及取得许证方的批准,并向受证方颁发有关某种许证牌号的授权书.
受证方未收到授权书之前不应作商业性制造此种许证牌号,但是受证方提供的上述
各项能明确得到许证方的满意并能符合及保持许证方的标准和规格之后,许证方不
应无理以其它理由拒发上述的授权书.
5.03 有关某种许证牌号的授权书颁发之后,未得到许证方的预先书面批准,
受证方不应对该许证牌号作任何改动.
5.04 受证方应在许证方可能不定时或每隔一段时间按照许证方指定的生产阶
段及合理数量,将所制造的许证牌号和其组成材料的代表性样品交付许证方以供试
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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