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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乱象透视      

[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035    更新时间:2011/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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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律师,某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从2005年起,他开始接手劳务派遣纠纷案件。6年来,时律师经历了大大小小、不计其数的劳务派遣纠纷案件。从一个律师的角度,他向我们讲述,这些年来,劳务派遣纠纷发生了哪些变化,哪些案件让他印象深刻。

  变化一:纠纷群体层次增高

  很多衣着光鲜、手握高薪、出入高档写字楼的外企员工,也是劳务派遣的对象

  “以前只要提到劳务派遣纠纷,总是跟农民工群体联系到一起,可近年来,找我们维权的白领越来越多。”时律师说,2010年他曾经经手过一个劳务派遣纠纷案件,维权主体竟是某电视台的10多名记者。他们被该电视台无理辞退,寻求赔偿时才发现,原来自己是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被该公司“派”到电视台从事采访工作,而该公司与电视台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据了解,劳务派遣公司“招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人不招人”,被派遣人员“两不管”……以往深受劳务派遣滥用侵权之害的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下岗工人、城镇失业人员等文化素质较低的人群,如今,随着经济形态的变化发展,劳务派遣的群体也逐渐开始向高学历、高收入的人群延伸。

  时律师介绍,近年来,劳务派遣滥用现象在石油、化工、电信、金融、银行、航空、铁路等系统十分严重,在清华、北大等高校,后勤人员基本都是劳务派遣用工。“除此之外,很多衣着光鲜、手握高薪、出入高档写字楼的外企员工,也是劳务派遣的对象。”

  变化二:逆向派遣逐渐增多

  用工企业强迫工作多年的工人与劳务派遣机构签合同,转嫁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逆向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的一个新现象。

  时律师介绍,在正常的劳务派遣中,应该是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先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然后再被派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为工人提供法律规定的工资保障和社会保障。而在“逆向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已经在用工企业上班,与用工企业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但是用工企业强迫工人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将他们变成劳务派遣机构的工人,转嫁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现实中,本来是或将是某企业的员工,却被安排到派遣公司,然后再派遣回这个企业,企业由此实现把员工的劳动关系转嫁出去的目的。特别是有些人在一个单位工作了数年,本来都有可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享受休假权利,但是通过派遣,把劳动者的工龄卡掉了,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时律师说,逆向劳务派遣已经成为一些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逃避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宝”。

  变化三:劳动关系更加混乱

  一起案件往往涉及3到4个公司,甚至存在异地派遣,让工人维权往往不知去找谁

  时律师至今仍为一起维权失败的劳务派遣纠纷案件而遗憾。

  35岁的程某,2008年被某日化有限公司招聘为销售人员,在北京方庄家乐福专柜销售该产品。2008年12月23日公司突然要求程某与一个远在广州的从未听说过的公司广州某人才资源租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了程某为其公司雇员,后被该公司劳务派遣至某日化有限公司,然后再被派至家乐福专柜销售威露士产品。2009年4月21日,程某因怀孕被家乐福辞退。2009年6月,程某申诉至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但委员会认为程某与家乐福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切责任不应由家乐福承担。

  “一起劳务纠纷案件,往往涉及3到4个公司,甚至存在异地派遣。复杂的用工关系让维权者往往不知去找谁。”时律师介绍,随着劳务派遣对象层次的变化、劳务派遣纠纷群体的扩大、逆向派遣等新型劳务派遣形式的出现,如今关于劳务派遣的案情也随之复杂起来,一个纠纷往往涉及多个环节、交织多种问题。“劳动关系更加复杂、主体法律关系更加混乱,在加大劳动者劳动权益受侵犯可能的同时,增加了其维权难度。”时律师表示,在面对复杂案情的劳务派遣案件时,更加需要立法的细致与逐渐完善。

  变化四:派遣开进中小城市

  市场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有的只向用工单位收取几十元费用就干劳务派遣的活

  时律师介绍,根据2008年颁布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这是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底线要求,成立劳务派遣公司,只要符合这一标准,一般就能在工商部门成功注册。

  可50万元的注册资本条件够吗?时律师并不这么认为:“仅仅是50万元的注册资本门槛还是太低了,何况现实中有很多其他中介公司打着劳务派遣公司的旗号招揽业务。”

  据介绍,随着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盛行,一些中小城市也开始出现劳务派遣公司,但很多都是从原来的中介公司变身而来,还有一些劳动力咨询公司也在从事劳务派遣工作,这一点法律既没有允许也没有反对,从而让整个市场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有的中介甚至只向用工单位收取几十元费用就敢干劳务派遣的活。这也使得他们经常采取违法手段来追逐利益,不惜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时律师认为,应在政府部门的引导下成立行业协会,制定更详细的标准,对劳务派遣公司实行行业准入。同时,扶植优秀劳务派遣机构发展壮大,推动组建为劳务派遣人员服务的工会组织,引导用工企业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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