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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税局关于执行阶段性降低五项社会保障金征收费率的通知      

[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555    更新时间:201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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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厦门地税

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
  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近日厦门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促进当前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阶段性降低五项社会保障金征收费率的规定,即:
  1、失业保险费减半征收,执行时间为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
  2、工伤保险费(建筑企业工伤团体险除外)减半征收,执行时间为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
  3、生育保险费减半征收,执行时间为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
  4、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个人)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中用人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执行时间为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医疗保险费减征后,涉及到的个人各种社保待遇不变。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征收,实行时间为2012年度(费款所属期为2011年度)。
  厦门市地税局已根据政府减负政策,直接调减2011年12月起各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费率及应缴金额,各缴费单位及个人无需另行进行业务处理或申请。各缴费单位务必根据政府减征政策,核对2011年12月的应缴社保帐目,帐目有误的,请速与地税局办税服务中心联系反馈,更正后按时办理缴费申报。具体减负政策执行口径如下:

2011年12月-2012年11月五项社会保障金征收费率下调执行表
 
人员身份
减半后单位负担费率
减半后个人负担费率
合计费率
失业保险
本市
1.00%
0.50%
1.50%
失业保险
外来
1.00%
 
1.00%
工伤保险
本市
及外来
根据实际缴费费率减半
 
 
医疗保险
本市
7.00%
2.00%
9.00%
医疗保险
外来
3.00%
2.00%
5.00%
生育保险
本市
及外来
0.40%
 
0.40%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应征费额直接减半,请仍如实填写在职职工总人数
以上费率调整,直接体现在每月地税生成的社保帐目中,请及时核对相关帐目。

 
 
  
 
 
 

 

 

                            厦门市地税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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