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受特定企业委托招聘员工,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将员工派遣给企业工作,其劳动过程由企业管理,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费等由企业提供给派遣机构,再由派遣机构支付给员工,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事务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人”与“用工”发生了分离,即劳动者是为与自己没有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提供劳务,如此便产生了“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局面,这不仅是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显著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劳务派遣关系的复杂性。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如何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因为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至用工单位后,劳动过程是在用工单位的管理安排下进行,被派劳动者根据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从事生产工作,并要遵守用工单位的工作规则、规章制度,而劳务派遣单位不再对劳动者的具体活动进行指挥和控制。
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过错责任。劳务派遣单位的过错主要是指选任方面的过错,即在招聘、录用被派遣劳动者时,应当对该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能力、资格以及对用工单位所任职务能否胜任进行详尽的考察。劳务派遣单位赔偿责任是补充性的,其赔偿数额的大小,取决于直接责任人承担的数额的大小以及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
实践中经常遇到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工作人员侵权的责任承担进行约定,笔者认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一方单独承担或者由双方按比例对外承担侵权责任,该约定应当得到尊重,其效力应当得到认可。因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所产生的是民事合同关系,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双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当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