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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内,公司竟将我解聘”      

[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214    更新时间:201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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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妇女维权 法官点评典型案例


    哺乳期内,公司将女员工解聘;前夫隐瞒事实,独吞差额房款……近日,“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本报采访了四起妇女维权典型案例,并请法官予以逐一点评,希望对女性朋友有所帮助。

1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 合同到期应顺延

    娴雅,30岁,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的领班,月薪4800元,应该属于白领一族,过着比较舒服的生活。去年年初,娴雅做了妈妈,随着儿子的降临,一家人都沉浸在无比的幸福之中,可谁也没料到,她们的生活很快就遇到了困境——娴雅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08年3月10日,娴雅进入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5月11日至2010年5月12日。入职后,娴雅工作上勤勤垦恳,很快就熟悉了业务流程,再加上性格活泼、开朗,工作上肯吃苦,很快就赢得了老板的信任,职位也升迁至领班。 2009年6月,娴雅怀孕了。到了9月份的时候,妊娠反应很厉害,遵医嘱回家保胎。 2010年3月18日,宝宝顺利出生。 2010年5月15日,娴雅的产假满了,一大早就去公司上班,结果公司经理告诉她劳动合同已经于12号就到期了,并给她出具了一份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娴雅认为,自己处于法定哺乳期内,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松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支付2009年9月13日至2010年2月12日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2010年2月13日至2010年5月14日产假期间的工资,补缴2010年5月至8月的小城镇社会保险。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支持了娴雅的请求。

    公司部分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松江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到期自然终止的,不是违法解除,同意支付病假、产假工资,但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也不同意补缴其2010年5月至8月的小城镇保险。

    法院认为,被告娴雅处于法定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应当顺延至哺乳期结束时止,因此原告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支付被告娴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补缴其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小城镇社会保险。

【点评】

    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其它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的期限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时止。在该期间内,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职工严重违法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二、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被告娴雅处于哺乳期内,且不具备上述除外情形,故其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哺乳期满时止,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理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既然劳动关系存续,公司也应为其缴纳小城镇保险。

2  前夫“瞒天过海”隐房款,前妻追讨成功

    张女士与王先生于2009年10月协议离婚并对双方共有的的一套房屋分割作了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委托第三人出售房屋并收取房款,房屋出卖所得款双方各获得净得房款的一半;同时双方特别约定如果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除另有约定外,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房屋总价之30%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之后,王先生告知张女士,系争房屋谈妥价格为以120万元,张女士看到合同上买卖双方约定的120万元房价后收取了买家直接支付的房屋售价分割款60万元。之后张女士却偶然从中介公司了解到王先生在转让该房屋时,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向买家收取了房屋装潢补贴款20万元,即房屋实际卖得140万元。经向王先生交涉,王先生断然予以否认。张女士一怒之下将张先生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既然双方均认可上述两份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那么系争房屋的实际出售价为140万元的事实依法可以确认。王先生隐瞒上述事实,虚构房屋成交价为120万元,其行为明显违背诚信原则,理应认定为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以及律师费。至此,张女士要求王先生支付房屋装潢补贴款10万元、违约金6万元、律师费6000元的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点评】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王先生和张女士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系争房屋的售房款由双方平均分割,那么张女士理应获得真实售房价款的一半。

    本案中王先生通过两份协议隐瞒了房屋的真实售价,获得了20万元的差价,张女士知晓真相后,有权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获得其中10万元,而王先生也要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付出代价,即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对方违约金和律师费。

3  女教师滑倒受伤,酒店管理失职判赔偿

    住酒店却摔成了骨折。对于这场飞来横祸,当事人李女士深表无奈,最终拿起了法律武器向酒店讨要说法。

    2009年10月,教师李女士参加教育局组织的活动,经旅行社联系入住到松江区某酒店。当晚雨天地滑,李女士在进入酒店大堂旋转门时,因酒店大理石地面未采取防滑措施而摔倒,而旋转大门因惯性作用又撞击到摔倒的李女士,李女士当场昏迷。尽管酒店服务人员及时将其送到医院进行了救治,事故还是造成了李女士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发后,酒店对李女士的遭遇表示同情,但认为李女士与旅行社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应向旅行社求偿。同时,李女士作为成年人,也应当有自我保护意识,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李女士的受伤,其自身也有一定的责任,而且酒店在事故发生后对其进行了及时的救治,并垫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双方在赔偿的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女士一纸诉状将酒店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大酒店作为从事住宿经营的单位,应当时刻确保酒店环境的安全,但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在酒店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应当意识到雨天地滑的现象,自身也应做好防范措施,故法院判令被告对该起事故承担80%的责任,原告承担20%的责任。

    双方对该判决均表示认同,被告在判决之后也对其应予赔偿的15万余元进行了及时支付,并表示今后一定提高警惕,防止类似事故的再发生。李女士终于拿到了其应得的赔偿款。

【点评】

    原告李女士提起的是侵权之诉,对于此类纠纷的维权除了有损害的结果,尚需举证侵权人有过错并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酒店作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法人,雨天路滑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导致顾客滑倒,显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李女士遭受人身损害,是直接侵权人,李女士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李女士作为成年人,确未尽到保护好自己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因此双方应按过错比例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考虑到李女士是受害者,其过错程度较低,故法院判令由酒店承担80%的赔偿责任。

4  新婚妻子遭遇家庭暴力,寻求维权获支持

    2010年5月,年仅二十的小胡与杨某认识于网络,通过网上的交流双方互有好感。在经过几次见面接触后,小胡感觉杨某看上去温文尔雅、对自己也蛮体贴照顾,虽说自己一直不相信“一见钟情”。但看到杨某后小胡相信自己找到了心目的“白马王子”。

    尽管小胡的父母一再提醒她择婚要慎重,此时的小胡沉浸在幸福之中,根本听不进规劝,在杨某提出求婚的愿望时便欣然答应了,同年6月两人迅速领取了结婚证并生活在一起。

    从认识到结婚仅有 “闪电式”的一个月,年轻的小胡不知是自己梦魇的开始。让小胡万万想不到的是新婚不到两周,杨某便暴露出野蛮、粗暴的脾气。双方一旦为家务琐事发生争执,杨某便恶言相对、动手殴打,直至小胡寻求“110”相助。 7月的某天,双方再次为琐事争吵,小胡一气之下提出要离婚,杨某听闻拳脚相加,硬逼小胡写下几十万的借条。

    小胡不堪忍受杨某的折磨,带着满身的伤痕逃回了娘家并迅速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赔偿其医药费及精神抚慰金若干。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杨某称双方感情一直很好,虽说其一时冲动打人,但愿意改正错误,故不同意小胡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胡与杨某虽然是自由恋爱而结婚,但相互接触了解的时间仅有一个月,婚姻基础较差。

    而杨某在对待家庭矛盾的处理上缺乏正确妥当的方法,根据小胡提供的报警记录、验伤单等系列证据均证明杨某的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小胡身体及身心健康受到伤害,双方实际未建立较好的婚后感情,经法院调解无效,判决准许小胡与杨某离婚并根据杨某的受伤害程度判决杨某赔偿小胡医疗费六百余元。

【点评】

    本起案件是较为典型的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原告小胡的诉讼请求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主要在于小胡有比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在每次受到家庭暴力侵害后均报警处理并有验伤单等证据,给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有力的佐证。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发现有的女同志碍于情面,觉得“家丑不外扬”,遇到家庭暴力只是一味忍气吞声、逆来顺受,最终要想真正维权时缺乏有力的证据而举步维艰。

    法官提醒:首先,妇女同志要有较强的自我维权意识,许多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以后无所适从,事实上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设计对女性家庭暴力设定有较为全面的保护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一些权益保障法地方实施细则均是妇女同志维权的有力保障,我们的村居民委员会、妇联、妇女救助站、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人民法院等,都是妇女同志进行维权的可靠渠道。其次妇女同志要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应当保留好涉及家庭暴力的所有证据,包括照片、报警记录,验伤单、妇联投诉记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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