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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及相关法律分析      

[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152    更新时间:2011/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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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手续是如何办理的

  劳务派遣手续简便,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提出派遣劳务人员的需求(劳务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招聘,也可通过劳务服务公司招聘),确定用人名单,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办理用工手续。具体办理派遣手续程序如下:

  (1)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在双方遵守国家《劳动法》的前提下,明确劳务派遣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

  (2) 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依照《黄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与所有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注明所要派遣到的企业名称及岗位。

  (3) 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劳务关系及所从事工作岗位职责的具体要求。

  劳务人员工伤问题要如何解决

  用工单位应负责工作场地、设施及环境的安全管理, 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保证劳务人员劳动安全,避免发生工伤事故。劳务人员因公受伤时,按照《黄石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四十七条 “职工被借调、聘用或者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聘用或者劳务输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执行。派遣机构将协助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理赔事宜。

  用人单位需应承担哪些费用

  用人单位的开支项目有:劳务人员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员工加班费、员工福利费、劳务派遣业务管理费和相关税金。

  劳务人员是否随意辞退

  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对发生的情况,可以采取一些合理合法的手段减少用工单位的经济损失,减轻用工单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不等于用工单位因此可以随意、无故辞退所用的劳务人员。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务协议》应符合《黄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要求,对提前解除《劳务协议》的劳务人员,应依据《黄石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八条,对符合经济赔偿条件的劳务人员支付经济赔偿金,并不得违反《黄石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提前解除该类劳务人员的《劳务协议》。

  被派遣劳动者适用劳务派遣相关法律分析

  1、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

  同工同酬应当理解为从事相同的工作,工资及福利待遇应当大体相当。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待遇悬殊,身份歧视突出,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有些公司劳务派遣工工资与正式工工资要差一半以上。劳务派遣工与企业的正式工不能同工同酬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对派遣工必须同工同酬的规定,将某些岗位全部实行劳务派遣,使用人单位内部的“同工”彻底消失,从而使“同酬”失去基础,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可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我应当告谁?

  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时,用工单位往往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为由推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3、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

  (1)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注意,本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解除合同,或者在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排除了第三十七条即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最基本、最常用的解除方式,但被派遣劳动者为何就不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呢?这显然不可理解。笔者认为,劳动者最基本的解除权也同样适用于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这也是劳动者人身自由权的体现。

  (2)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适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同样需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哪些义务

  用工单位虽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实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因此,用工单位同样需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相应的义务。《劳动合同法》
明确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作了明确划分,使得在出现劳动争议时有法可依,避免产生责任推诿现象,从而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另外,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协议。

  用人单位能否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自设派遣公司,把一些员工重新纳入被派遣劳动者行列。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一些原来的正式职工以改制名义,分流到本企业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又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原岗位,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出资、控股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行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到底能够规避什么?

  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趋之若鹜,其中主要原因显然是想以劳务派遣的方式规避一些用工风险,但是,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劳务派遣到底能够规避什么呢?

  (1)能否降低用工成本?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从同工同酬的含义理解,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报酬显然要同样标准,另外,用工单位还得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同时,用工过程中产生的经济补偿、赔偿金、社会保险费等费用派遣单位均会约定由用工单位承担,从这种意义上说,劳务派遣用工的成本更高。

  (2)能否减少劳动争议?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认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发生争议时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找派遣单位解决,这就省了很多麻烦,也节省了诉讼成本。这种想法显然很傻很天真。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了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派遣劳动者不管和另一方发生争议,用工单位均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不仅仅不能减少劳动争议,反而增加了劳动争议,将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也惹上门来了。

  (3)能否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连续工作年限即将满十年时将劳动者转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回本单位,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这种“逆向派遣”行为可认定为无效行为,达不到目的。

  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哪些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此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即告知义务、工资支付义务、禁止收费义务。另外,实践中由于贫困的地区,劳动力往往过剩,有的劳务派遣公司从贫困地区招收劳动者,派遣到经济发达地区的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公司从用工单位处拿的是按经济发达地区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而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则按照贫困地区的工资标准计算,利用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工资标准差别大,赚取其中差价,侵害劳动者利益,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的劳动报酬支付义务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往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只有一年甚至更短,这样导致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协议到期后变成失业者,为了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派遣期限;(五)工作内容和工
作地点;(六)工作岗位;(七)用工单位;(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九)劳动报酬;(十)社会保险;(十一)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以上必备条款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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