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适应省内院校非师范类毕业生派遣方式的变化,进一步做好毕业生报到和户粮迁移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厦府[1999] 综016号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普通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本着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简化办事程序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到厦门就业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均应在规定时限内到厦门市人事局办理报到手续,报到时毕业生应向市人事局提交《报到证》或《福建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通知书》(正页)(以下简称《就业通知书》)或《福建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调整工作通知书》(正页)(以下简称《调整工作通知书》)及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用人单位凭市人事局审核签章的《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或《调整工作通知书》给予办理接收手续,毕业生凭户口迁移证、干部调入申报户口证明信、居民身份证、用人单位接收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办理粮食手续时《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或《调整工作通知书》的复印件存迁入地粮食部门。毕业时户口在家庭所在地的毕业生凭厦门市人事局审核签章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登记表》到迁入地公安分局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凭户口准迁证办理户粮关系迁出手续,并按上述规定办理落户手续。《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或《调整工作通知书》存入个人档案,作为今后转正定级、人员管理的凭证。
第三条 厦门地区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时,暂未落实就业单位,入学时户粮关系迁入学校的,应在毕业离校时凭有关证明将其户粮关系迁出,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户粮落户手续。1999年以前毕业的已落实和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持户粮迁移证在手或户籍在学校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有关单位或部门应限期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户粮迁移手续。
第四条 待就业的厦门生源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凭《福建省普通大中专院校非师范类毕业生待就业证明》(正页)(以下简称《待就业证明》)或《报到证》及户口迁移证、学校推荐表原件、家庭户口本到市人事局(同安生源到同安区人劳局)办理入户介绍手续,再凭户口迁移证、干部调入申报户口证明信、居民身份证回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办理粮食手续时,《待就业证明》复印件存迁入地粮食部门。落实就业单位后,持《待就业证明》的,由市人事局换发《就业通知书》;持《报到证》的,由市人事局在《报到证》上签章。需迁移户粮关系的凭《就业通知书》或经市人事局签章的《报到证》到迁出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迁移证,并按第二条规定办理落户粮手续。
第五条 经市人事局审批同意调整就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需迁入户粮关系的,凭我市人事局审核签章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登记表》到迁入地公安分局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再凭户口准迁证办理户粮关系迁出手续,然后按第二条规定办理落户粮手续。
需迁出市外的,凭我市人事局核签的改派凭证和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关系迁出手续。
第六条 1999年以前毕业的待就业厦门生源毕业生按第四条规定办理落户粮手续,无须换发《待就业证明》。
第七条 毕业生落户地点仍按厦公五(1998)020号文件《关于解决大中专毕业生落户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为主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知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