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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用工成劳动合同法新隐患      

[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188    更新时间:2010/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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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家乐福超市做促销员的女工因怀孕被超市辞退,她向家乐福提出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补偿,劳动仲裁机关否认她与家乐福超市有劳动关系,因为之前她与一家劳务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从而驳回她的诉求。此案将劳动合同法所忽视的“隐蔽用工”现象暴露无遗。

  隐蔽用工成劳动合同法新隐患

  进京打工的女工盛美虹在2010年1月1日领到了劳动纠纷仲裁结果,这一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周年的日子。在这个对中国数千万劳动者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纪念日里,打工者盛美虹倍感沮丧,她对家乐福超市违法用工的仲裁申诉没有得到劳动仲裁部门的支持。盛美虹决定起诉。这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北京市第一起劳动者权益因隐蔽用工受侵害而起诉国际连锁集团的诉讼案。

  女工怀孕被辞真相

  盛美虹在2008年3月到2009年4月的一年中,是威莱日化(威露士)有限公司的销售员,她的工作内容是在家乐福方庄超市销售威露士产品。盛美虹在家乐福方庄超市连续工作10个月后,却被要求与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公司(下简称广州人才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事实上,在长达10个月的时间里,盛美虹从没有和这家广州公司有过劳务往来,她甚至根本没有听说过这家劳务公司。但2008年12月23日,这家犹如从天而降的劳务公司却莫名其妙地成为盛美虹和其他厂家销售员的雇主。

  “这其中的原因不难理解,首先家乐福超市不会用没有劳动合同的销售员,超市不愿意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责任。但另一方面,超市也不情愿直接雇佣销售员,承担过多劳务成本,从而采用这种隐蔽用工方式。超市要求所有进店厂家必须有销售员的劳动合同,而厂家则聘用一些规模极小的劳务公司来充当劳动合同中的用工单位。”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分析,超市虽然是真正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统一管理,但超市只与进店厂家签订合同,超市与劳动者不存在直接劳动合同,这种做法就是隐蔽用工。

  对盛美虹来说,她与广州人才公司的合同签订得迫不得已,这是保住超市工作的唯一选择。依照合同,盛美虹等人作为广州人才公司的员工,被派遣到威莱日化(威露士)有限公司工作。这纸劳动合同实际上撇清了盛美虹等人与家乐福超市的劳动关系,盛美虹不是家乐福超市的员工。

  2009年4月,已经34岁的盛美虹发现自己怀孕了,她希望既能生下孩子又要保住工作。但4月21日,突然被告知,她已经被超市辞退。盛美虹一下子丢掉工作,她隐约感到超市的做法不合理。在向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后,盛美虹确信,超市因她怀孕而辞退她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我国先后颁布的多部劳动法律都明确规定保护女职工权益。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企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单方辞退女职工。既然法律有明文规定,盛美虹自信能向家乐福超市讨回公道。

  2009年6月,盛美虹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家乐福超市以及她劳动合同上的用人单位广州人才公司与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两家公司还应支付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加班费及为她缴纳社会保险。

  但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2009年年底作出仲裁裁决,驳回盛美虹的请求。仲裁庭认为,盛美虹既然与广州人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则盛美虹与家乐福超市之间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家乐福超市不承担责任。

  隐蔽用工大量存在

  2010年1月,盛美虹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家乐福公司,这是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办理的第一起因用人单位隐蔽用工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诉讼案件。盛美虹的遭遇绝非个例。2009年3月,在物美、美廉美、亿客隆等超市销售太子奶食品的高英等16名女工也被厂家委托管理的公司无端解除了劳动合同。高英等人与商贸公司发生激烈冲突,在民警的协调下才告解决。

  事实上,国内隐蔽用工现象大量存在于超市、电器销售场所、百货公司等零售行业。无论是外来务工人员,还是本地打工者,都成为隐蔽用工方式的受害者。隐蔽用工方式在若干年前已被国际劳工组织在国际法律文件中界定,具体形式虽不同,但隐蔽用工的核心是制造一种与事实劳动关系不同的假象来扭曲或掩盖真正的劳动关系。隐蔽用工的目的就是逃避劳动法律管辖以及逃避社会保障和税收。

  在中国,根据致诚法律援助中心的调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年来,隐蔽用工方式在国际连锁零售巨头和国内大型零售企业中大量存在。至今,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提出隐蔽用工概念,因此在司法审判中,劳动者以隐蔽用工主张权益很难得到支持。

  盛美虹在劳动仲裁庭的失利就是一个实例。本报记者向家乐福公司了解到,家乐福公司对盛美虹案的意见如他们在仲裁庭上所陈述的,认为盛美虹等促销员是各品牌供应商自行招聘并派驻到超市工作的,因此促销员是供应商的员工,与超市无关。

  致诚法律援助中心提出,品牌供应商与家乐福超市之间签订的合同表明供应商已经将产品卖给超市,因此促销员推销的实际是属于超市的商品。家乐福超市对商品开具统一的发票,而不是各个供应商单独开发票。也就是说,促销员是在为家乐福超市工作。此外,促销员身着家乐福超市统一的工服,在销售各自品牌供应商货品之外,他们还要承担理货、打扫等超市工作,他们接受家乐福超市的奖罚统一管理,事实上他们与家乐福超市存在真正的劳动关系。

  但这个观点没有得到劳动仲裁庭支持,仲裁庭依据劳动合同法狭义解释,没有承认家乐福公司存在“隐蔽用工”。劳动合同法关于“隐蔽用工”的空白给试图规避法律责任的企业“开了口子”,劳动者的权益难以伸张。致诚法律援助中心调查的84名超市促销员中,90%存在着未缴纳社会保险、超时工作无加班费、肆意被解雇的现象。

  比劳务派遣更糟糕

  “隐蔽用工”之所以可怕,是因为其中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假雇主往往根本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一旦劳动者出现工伤、无故被辞退而要求索赔,这些假雇主就溜之大吉。那些有偿付能力的真正的用人单位却可以从容地袖手旁观。

  “比如盛美虹的案子,在劳动仲裁机构开庭时,盛美虹合同上的用人单位广州人才公司根本没出庭。任凭司法机关裁判劳务公司怎么承担责任,反正他跑了,你找不到他。”致诚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无奈地说,被“隐蔽用工”的劳动者比之当年在肯德基餐厅打工的劳务派遣务工者境遇更糟糕。

  “隐蔽用工”的现状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劳务派遣状态有几分类似。2008年之前,饱受诟病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虽已存在多年,但一直未被劳动法规范所正视,直到农民工徐延格起诉肯德基餐厅的品牌持有人百胜餐饮集团。此案被认为推动了劳务派遣制度在中国命运的改写。

  在京务工的徐延格在肯德基餐厅从事仓储搬运工作11年,始终没有与直接用工单位百胜集团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徐延格等工人被强令与一家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工作内容仍是为肯德基餐厅服务,但徐延格等26名工人的雇主却不是百胜集团。在法律意义上,肯德基餐厅不承担保护徐延格等工人劳动权益的义务,这就是事实上的劳务派遣。

  合同签订后,徐延格被告知在一次清点仓库货物时出现误差而被解雇。徐延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他经济补偿金却被拒,百胜集团坚称徐与肯德基餐厅没有劳动关系。出人意料的是,此案进入诉讼程序后,百胜集团希望与徐和解。在和解中,百胜集团不仅确认了徐延格等人的劳动关系和劳动权益,并且其中国事业部首席法务长伍小翠公开宣布,百胜中国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将逐渐取消劳务派遣用工。

  徐延格案取得的圆满结果,一时在社会上引起轰动。当时,不合理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虽已存在多年,但劳动法始终没有对这种事实劳务关系给予规范,真正雇主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益也没有在法律上得到明确。劳务派遣由此成为劳动法的一大漏洞,企业利用这点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

  徐延格案引起社会对劳务派遣方式的反思,取消劳务派遣的呼声越来越高。经过多方努力,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终于对劳务派遣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致诚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佟丽华评价,虽然这部法律仍然没有规定劳务派遣不得超过一年时间,但相对于过去劳务派遣制度几乎完全失范的状态,这部法律已经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来之不易的“连带责任”四字,明确了像肯德基餐厅这样的真正用工方再不能对劳动者摆出袖手旁观的姿态。然而,如今盛美虹所遭遇的隐蔽用工在这部充满希望的劳动合同法中却没有只言片语,真正的用工单位没有被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盛美虹诉讼案的法律援助律师担心,隐蔽用工可能成为比劳务派遣更严重的法律空子。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几年,劳务派遣涉及的通常是有一定实力的劳务公司,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劳动者诉讼劳务公司起码能找到人。但是如今隐蔽用工的合同用工方几乎都是皮包公司。按照公司法,几个人用10万元就能注册一家劳务公司,门槛很低。一旦劳动者出了事故,这样的劳务公司就散伙。

  国际知名企业

  双重标准

  盛美虹希望自己做第二个徐延格。徐延格向百胜集团维权,推动了终结劳务派遣制度在中国法律空白的历史。在许多人看来,百胜集团只是做了一件他早该完成的事情。百胜集团在取消劳务派遣制度之前,已经在世界其他国家取消了该制度,因此事实上百胜集团对中国用工制度实施了双重标准。

  如今的家乐福公司也在上演双重标准的哑剧。家乐福集团虽在中国的劳动仲裁庭上不承认“隐蔽用工”,但其早在2001年就在本土法国受到过“隐蔽用工”的判罚。2006年法国家乐福因隐蔽用工再度被判罚金,家乐福从此取消国内隐蔽用工。

  家乐福2001年的“隐蔽用工”案曾遭法国媒体的轰炸。在家乐福超市工作的一名员工投诉,他已经被违法雇佣18年,每月都要签署几十份劳动合同。法国司法部要求当地法庭对家乐福超市进行调查,其后以犯有商业罪行以及非法租赁劳动力而对家乐福、其主要采购方经理处以罚金刑。2006年,一名在家乐福超市工作了18年而先后由32家供应商及劳动力中介机构支付工资的女工再度向法官投诉。

  值得注意的是当地法官对于家乐福“隐蔽用工”的认定。法官认为,家乐福让一些员工从事其正式员工的工作,但却由供应商来支付工资,家乐福因为没有向这些员工支付工资而非法获益。而且,公司还可以不用为这些员工支付税款以及各种社会保险费。法官认为,法律不能被规避,因而处罚家乐福超市向女工赔偿1.8万欧元。此后,家乐福公司逐步取消了其在法国的隐蔽用工方式。

  然而,在中国,家乐福公司仍对盛美虹等工人实际采用隐蔽用工方式。致诚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希望,盛美虹诉家乐福公司的维权案能引起全社会对中国“隐蔽用工”方式的关注。盛美虹案有可能成为揭开我国“隐蔽用工”法律漏洞的一个契机。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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