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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务派遣三方权益亟待规制 应推进立法进程      

[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274    更新时间:201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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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世纪90年代起,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城乡二元结构向一元结构的过渡,在学习借鉴欧美、日本劳务派遣的基础上,由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代理活动转型而来,负责为企业选配人力资源的劳务派遣公司,成为新型生产要素和人力资源配置方式,成为我国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积极调整劳动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劳务派遣立法进程和制度环境,切实维护劳务派遣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一元化劳动关系为主导的发展格局,以正规就业为主导、非正规就业为补充的制度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劳务派遣制度迅猛发展的主要原因和特点

  劳务派遣是非典型的劳动雇佣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从事劳动者招募聘用培训,为农村转移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专业化的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这是对劳动法律政策的弹性调整,也是转型期复杂劳动关系的特殊形式。根据“存在即合理”哲学观点来分析,劳务派遣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客观理由是,它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适应了城乡二元解体的经济社会结构,适应了企业灵活选择劳动力的内在需求,又符合农村转移劳动力素质的阶段性特征。从本质上说,它是市场机制引导和利益驱动下形成的,是企业适应市场变化的劳动制度创新产物,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和提高劳动效率,促进城乡就业和再就业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与依法规范经营的正规就业相比,劳务派遣实现了劳动力使用权和处置权的分离。从用人单位来看,促进了人事管理专业和富有效率,规避了劳务流失和劳动纠纷的风险,提高了专业化管理素质和核心竞争力;从劳务派遣公司而言,提高了劳动组织的灵活性和专业化,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比较低,解除劳动关系的自由裁量空间大;对于劳务派遣者来说,虽然缺乏完整的劳动经济和社会保障权益,但有权实现职业选择权和固定的劳动收益权。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构成“共同雇主方”,如果因为违约造成劳务派遣者权益受到损害,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并给予经济赔偿。

  我国当前劳务派遣制度及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劳动力市场体系发育不成熟,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不健全,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的不平等,劳务派遣三方权益亟待规制,尤其在统筹劳务派遣发展规划,制约以契约自由原则排除法定义务,依法保障劳务派遣者权益等方面,仍然存在突出问题。

  劳动关系不够清晰规范。劳务派遣新型委托管理的劳动关系,有别于传统劳动关系直接简明对称的特征。劳务派遣公司既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契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又要与劳务派遣者签订劳动合同,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和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与劳务派遣者签订劳动合同,只负责考核派遣劳动者绩效。劳动关系和劳动力使用权分属两家,对于文化程度和技能素质低的劳动者,尤其是来自农村的低就业能力人群,容易混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界线;劳务派遣产生的劳务契约,如果在法律上缺乏对权利和义务的界定,会增加就业的不稳定性、权益保障的不确定性和管理信息的不对称性;这种非常态劳动就业长期存在和迅猛发展,势必对劳动价值和就业观念产生冲击,对正规就业者产生“挤出效应”,加剧正规与非正规就业者的利益矛盾,不利于我国一元化为主导的劳动关系格局。

  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缺失。由于劳动力供求失衡和市场地位的悬殊,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相对滞后,加上部分政府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不够大,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博弈能力不对称。表现在部分劳务派遣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后也疏于管理与联络,不依法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违反法律规定让劳务派遣者全额承担;有些用人单位随意拖欠、克扣工资福利,不按月发放工资、不按规定结付加班工资,经常要他们做劳务派遣协议之外的工作。尤为严重的是,他们从事的是苦、脏、累、重工作,企业同工不同酬的就业歧视普遍存在,加上利益诉求渠道和权益保障机制的缺失,他们无法参与到企业的职工民主管理中来,难以享受均等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劳动经济权益和社会民主权利的边缘化,使其工作条件和生活质量难以得到改善。

  缺乏法制规范和行业自律。虽然《劳动合同法》作出“特别规定”,对其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提出要求,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者的法定义务,但是条款过于原则、零散和缺乏执法力度,无法形成行政管理合力和社会舆论压力,无法夯实劳动法源基础和法理阐述。尤其在规制市场地位和经营范围,明确开办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的行业类别,完善经营资质和市场准入的审批手续,设定适用规模和工作岗位,形成合理劳动定额和工资福利标准,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和生产安全,以及建立行业管理规范和道德自律机制,制止以劳务派遣名义大规模裁员,解决混业经营等问题。遇到劳动争议和经济纠纷时,侵权主体民事法律责任承担不明确,劳动者依法投诉和维权的难度比较大。

  职工心态和社会观感较差。一些欠发达地区通过组建劳务派遣公司,大量向沿海发达城市派遣“低价”劳务人员,造成用人单位正式员工少、劳务人员多的现象。有些用人单位出于利益驱动和市场风险的考量,甚至整条生产线包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后者“外包内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些不利于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依法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形成维护劳务派遣者权益的保障机制。加上社会贫富差距加大和企业职工差别待遇,无法凝聚起改善向好的社会心理预期,容易导致企业利益矛盾和劳动关系紧张,导致劳务派遣者的情绪化心理宣泄,这些问题必须引起各级政府部门高度重视。
         完善劳务派遣制度和劳务派遣公司管理的建议

  (一)推进立法进程,制定严格的行业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

  开展调研活动,推进立法进程。建议全国人大深入开展立法调研活动,及时制定出台《劳务派遣法》,明确其市场地位、适用范围和法律责任;或者直接制定《反就业歧视法》,落实城乡平等就业权和企业同工同酬待遇。建议国务院制定《劳务派遣法实施办法》和《劳务派遣公司管理暂行条例》,区分普通岗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劳务派遣的界线。要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和司法审判制度,将劳务派遣活动纳入社会法制化轨道。

  制定行业规划,形成管理规范。要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加强行业协会和行业工会建设。要建立劳动力市场需求预测和分析系统,完善基础管理信息数据库系统,形成联动合作资源共享的综合管理平台,建立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审批制度,完善基础管理信息公开披露和公示制度。

  科学设定劳务派遣行业准入“门槛”。推进市场化运作和宏观调控结合,逐步提高管理效率和减少交易成本,明确工商申请、税务登记和注销手续,制定适宜劳务派遣行业类别和工种名单,完善行业公共标准和绩效考核机制。各级工会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企业法人资格认定和资质年审,维系公众对劳务派遣的理解和信任。

  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公司的适用范围。强调本行业只适合特殊用人单位,或是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的劳动岗位。要建立行业风险预警机制,规定缴纳管理风险金和工资担保金。劳务派遣者长期在同一劳务派遣公司,不得约定“试用期”或“实习期”,连续两次以上签订相同性质的劳动合同,或是派往同一用人单位执行劳务派遣协议,用人单位要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即使劳动者暂时不处在派遣状态,也应在劳务派遣公司领取基本生活报酬,或者执行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要设定转化为合同制职工的条件,在企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劳动能力和工作定额超过平均水平,没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记录,用人单位在招工中应优先录用。如需转换工作岗位,应主动征求工会和他本人的意见。

  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法律关系。明确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书的区别,强化双方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积极探索把两份契约合二为一的有效办法。共同雇主方要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醒劳动者掌握两份契约的基本内容;各级政府要查明用人单位的资质和实力,出现劳动纠纷时协助直接主张权利,提醒专业技术人员注意竞业限制。要妥善处理劳动纠纷和集体劳动争议,必要时提供法律援助和社会救济,形成规范的行业管理制度和劳动法律关系。

  (二)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规范劳动关系的发展趋势和走向

  各级政府承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既要遵循市场价格机制和注重经济效率,又要加强宏观调控和社会道德机制建设。

  发展和谐稳定多赢的新型劳动关系。要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和劳动力市场分割,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模式,完善一元化为主导的劳动用工格局。要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促进行业管理规范和道德自律行为,提升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文明习惯,既要保障他们的基本劳动经济权益,又要维护精神文化和社会民主权利。

  积极提倡劳动关系一元化政策取向。各级政府在制定劳动就业政策时,要合理划分正规和非正规就业界限。积极扶持公益性的劳务派遣组织,发展一批管理规范和实力雄厚的公司,逐步纳入城镇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体系。建立行业的市场准入和许可审批制度,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与和谐文化,制约放大二元化劳动关系的倾向,制止大规模裁减甚至少用固定工的现象,调节社会利益结构和缓解职工心态失衡,减少因贫富差距而导致社会动荡的风险。

  提升劳务派遣人员的文化和技能素质。各级政府要重视职业教育和劳动技能培训,通过编制财政预算划拨基金,定向委托职业机构或者工会开展订单式培训,指导劳务派遣公司传授劳动技能和文化知识,用人单位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劳动定额。共同雇主方工会要加强联动和沟通,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和劳动竞赛,帮助融入创建和谐企业活动中来,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加强政府劳动职能部门执法监察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城市建设、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的执法监察,重点检查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监督用人单位落实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保护、休息休假情况。接到劳务派遣者对用人单位的投诉举报,劳动保障部门查验核实后,责令其停止侵权和限期改正,确保他们合法权益得到企业的尊重。

  (三)体现工会组织作为,积极维护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

  积极畅通劳务派遣工的利益诉求渠道。要发挥与政府联席会议、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源头参与劳动法律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工会界别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提案和建议,积极参加人大立法调研和政府执法检查。要开展政策宣传和法律援助活动,提高社会法制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维护劳动关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有效维护他们的劳动权益和社会权利。要支持劳务派遣者开展行业性工资协商,建立工资随用人单位效益逐年增长的机制。要建立完善企业劳动关系的预警机制,妥善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地方上级工会派出律师和劳动争议调解员,直接听取劳务派遣者对用人单位的意见,依法履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将其纳入送温暖和困难职工帮扶体系中,让他们真切感受到工会的帮助和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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