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补发或换发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胞证)工作,根据《中国公民来往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受理审批签发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工作、学习、居住的台湾居民申请补发或换发5年有效台胞证,由所在地市、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地级市(含义乌)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省厅出入境管理局制证。
工作或学习地与居住地分离的,由工作或学习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但同时要通报其居住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在外省(区、市)工作、学习、居住的台湾居民申请补、换发5年有效台胞证,由地级市(含义乌)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和审批。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受理、审批。
第三条 台胞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台湾居民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1、有效期不足半年的;
2、签注页即将用完的;
3、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
4、持一次有效台胞证、旅行证等入境的;
5、需要补发或者换发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本省工作、学习或居住的台湾居民申请补、换发台胞证时,可根据需要同时申请来往大陆签注或居留签注;在外省工作、学习或居住的台湾居民只能申请有效期为3个月的一次来往大陆签注。
第五条 补、换发5年有效台胞证,由台湾居民本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委托他人代办:
1、年满60周岁或者身患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2、年龄不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办申请。监护人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3、在我省因工作、学习等常住的台湾居民,之前曾申请过签注的,可委托所在单位代办申请,代办人须出具单位公函,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
第六条 台湾居民申请补、换发5年有效台胞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和本人近期两张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33mm×48mm);
2、持台胞证的,应提交其台胞证及复印件,未持台胞证或持一次有效台胞证的,需交验本人台湾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3、因遗失、被盗等原因申请补发5年有效台胞证的,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及刊登在地级市以上(含)报纸上的作废声明;
4、申请补、换发5年有效台胞证,同时申请来往大陆签注或居留签注的,还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5、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台湾居民申请补、换发5年有效台胞证时,必须核查公安部相关数据库(系统自动核查),由于网络等原因不能核查时,系统将无法完成受理程序,此时,应将申请人的材料收下,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再予受理。同时,还需核对其他受理部门的受理情况,在其他受理部门受理该申请人申请期间,应拒绝受理该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遗失、被盗或损毁台胞证,申请补发台胞证的台湾居民,应详细询问申请人自然情况和证件遗失、被盗或损毁等相关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将其原台胞证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作废处理。
第八条 审批部门应认真检查受理部门是否履行了受理工作程序、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将资料退回受理部门重新处理。要重点审核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定不准入境人员或“注意人物”。如属“注意人物”的,则按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第九条 审批部门对台湾居民补、换发5年有效台胞证的申请,应及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对不批准的申请,应出具不批准通知书,说明不批准理由,并尽快反馈受理部门;对作出批准的,应及时将审批资料传输到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制作台胞证和相应签注。
第十条 对签注页即将用完需要换发台胞证,而原证件内签注仍有效的,签发台胞证时,无需另外办理签注。只需注销原证件(资料页剪角),新台胞证可与原台胞证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台胞证破损,尚能分辨资料页内容的,按换发处理;证件损毁的,则按补发处理;台胞证过期的,按换发处理,但应在对其非法居留行为处罚后再办理换发手续;持一次有效台胞证或旅行证等入境申领5年有效台胞证的,按换发处理。
第十二条 受理部门在发放台胞证时,对申请人原持有证件应作如下处理:换发台胞证的将原台胞证资料页剪角后退还给本人,如申请人持有一次有效台胞证或旅行证的,须收缴留存。
受理部门在发证前应再次进行查控,防止因时间差造成列控人员领证。
第十三条 补、换发5年有效台胞证办理时限为: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报地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地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制证,地级市(含义乌)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审批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制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工作并寄发。
紧急的申请3个工作日内办结(省、市、县各1个工作日办结)。
第十四条 补、换发5年有效台胞证收费由受理机关按证件、签注类别收取相应费用,具体标准为:补发台胞证,每证500元人民币;换发和首次申请台胞证,每证250元人民币。各类签注收费标准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8年10月20日起执行。台湾居民同时申请各类签注的条件,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印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受理审批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台[2005]89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