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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一般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等。而我们日常所说经济补偿金专指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金。
一、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变得比较复杂。因为它涉及到新旧法律的适用与衔接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了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的过渡性条款,《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这一规定包含以下两个重要的意思:
1.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就存在且在本法施行后仍存续的,若新法施行之后原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新法的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从新法实施后开始计算,即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2. 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就存在且在本法施行后仍存续的,若新法施行之后原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按照先前的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经济补偿金要按照新法实施前的规定计算。
二、新旧劳动法律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
1.新法关于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形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具有法定情形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13)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1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