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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052    更新时间:200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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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劳社文〔2009〕111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居民和网民最近多次致信“省长信箱”: 反映我省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工伤人员定期待遇进行调整时,未将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残津贴标准一并调整,并反映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偏低的问题。据了解,5级、6级伤残津贴未能与1-4级同步上调,是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待遇只是部分统筹地区存在的问题。为此,现就做好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04〕1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中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是应包括1-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的,因此,各统筹地区贯彻省政府规定,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进行调整时,不能只调1-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应同步将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一并作出调整的规定。

    二、凡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总体水平仍然偏低的统筹地区,应严格落实省厅与省财政厅《关于老工伤人员长期待遇纳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116号)第三条 ,即:在计发伤残津贴时,对低于统筹地区同类工伤职工(指相同伤残等级)待遇标准的,按照统筹地区工伤职工同类人员待遇标准发给的规定,切实解决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偏低的问题。

二○○九年四月七日

(中国劳务网 法规编辑:方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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