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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船员休假制度问题的补充通知      

[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442    更新时间:2009/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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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劳[1987]1066号

各分局、三所:
     局对船员休假问题于一九八六年国海劳(86)189号文件作出规定后,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一些问题。为使这项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加强船队管理,保护船员的健康,现将船员休假制度调整补充如下:
     一,船员探望配偶或未婚的探望父母,以及配偶在当地每四年一次到异地探望父母的,均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
     二,船员每年享受的公休假五十二天、法定节日假七天原则上安排休息,如遇在海上工作或因其它任务耽误公休的予以补假。
     三,为鼓励船员在海上工作,凡一千二百吨(含)以下的船上的船员每出海四天返港后可休息一天,一千二百吨以上的船上的船员每出海六天返港后可休息一天。
     四,船员工龄满五年者,开始享受就地年休假五天,此后工龄每满一年加假一天,每人每年就地年休假最多不超过二十天。
     局国海劳(86)189号文件规定凡与上述无矛盾的,均可继续执行。

(中国劳务网 法规编辑:方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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