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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公积金委托按年提取还贷、贷款答疑      

[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4601    更新时间:20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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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委托按年提取还贷何时可以办理?哪些银行可以办理?
    答:从2010年12月30日起,在建行厦门市分行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组合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均可以到建行所辖贷款网点申请办理,与银行签订委托按年提取还贷协议书。工行、农行、中行、交行、兴业行厦门市分行及厦门银行将在2011年陆续开办委托按年提取还贷业务,具体时间另行告知。
    二、办理委托按年提取还贷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购买本市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在建行厦门市分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其住房贷款尚未还清,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简称“委托人”),均可办理委托按年提取还贷。
    三、如何办理委托按年提取还贷签约手续?
    答:委托人持相关材料到贷款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当场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签约(所有委托人均应到场签字)。
    四、办理委托按年提取还贷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一)基本材料:
    1.《厦门市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表》:上网(www.xmgjj.gov.cn/,点击“下载中心”)下载或到贷款银行领取,填写后由单位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土地房屋权证》复印件。
    (二)根据不同情形,还应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夫妻在同一户内的居民户口簿或所在居委会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缴交不在同一银行的,申请人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出具盖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单原件;
    3.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有两笔贷款,分别为商业性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要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是的。职工如果既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有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委托人只能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委托按年提取还贷,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职工有两笔商业性住房贷款,是否可以同时办理委托手续?
    答:委托人有两笔或两笔以上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笔贷款办理委托按年提取还贷。
    七、住房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办理了委托按年提取还贷,结清以后会自动签约商业性住房贷款部分吗?
    答:不会。办理住房组合贷款的,委托人应先签约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待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结清后,再到贷款银行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签约手续。
    八、办理委托按年提取还贷后是否还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不能。委托人签订《厦门市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协议书》后,不能再以其它原因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人自愿终止委托按年提取还贷的,六个月内不得重新办理委托按年提取还贷业务。
    九、委托按年提取还贷的扣款顺序如何确定?
    答:提取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顺序依次是:主借款人、主借款人配偶、次借款人、次借款人配偶、其他借款人、其他借款人配偶等。前一顺序账户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完以后,再提取下一顺序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所有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借款人的贷款本金余额。
    十、如果1月份签约办理委托按年提取还贷,什么时候能够提取划款还贷?
    答:委托按年提取还贷每年只提取一次,上半年签约的在当年9月上旬提取划款还贷,之后均在每年9月上旬提取划款还贷;下半年签约的在次年3月上旬提取划款还贷,之后均在每年3月上旬提取划款还贷。
    十一、我有一笔贷款办理了委托按年提取还贷,另外还有一笔贷款可以每年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吗?
    答:不能。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分为委托按年提取还贷(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划转)和还款人持相关材料到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公积金窗口办理按年提取还贷审核两种方式,职工可自愿选择其中一种,但每年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按年还贷。因此,如果你有一笔贷款办理了委托按年提取还贷,就不能再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另一笔贷款。
    十二、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委托变更?应提供什么材料?
    答:委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须到贷款银行受理网点专柜办理委托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材料:
    1.新增委托人:按《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须知》要求提交材料。
    2.减少委托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变更: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缴交不在同一银行的,还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出具盖章的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单(职工身份证号码从15位正常升位到18位,不需办理委托变更。)
    凡需变更的委托人均应到场签字(委托他人代办的,可由代办人携带其身份证、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场签字)。
    十三、什么情况下委托按年提取还贷关系终止?
    答:一是委托人原有商业性住房贷款已签约办理委托按年提取还贷,现又购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组合贷款的,则原委托按年提取还贷的委托关系自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合同生效之时起自动终止。
    二是委托人被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委托协议书所列借款人的贷款本息已结清,则委托关系自动终止。
    三是委托人自愿终止委托并到贷款银行网点专柜办理终止委托手续的,则委托关系终止。
    十四、最近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哪些新规定?我爱人名下已有一套住房,现在我准备再购买一套150平方米的二手房改善居住条件,请问我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答:一、自2010年10月30日起,我市实施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一)购买首套非商品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二)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三)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四)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借款人,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非商品住房包括房改房、保障性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人才房和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政策性住房。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
    1.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在厦门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2.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3.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通过查询人行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职工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二、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和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您爱人名下已有一套住房,现在您准备再购买一套150平方米的二手房,属于购买第二套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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