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人口[2009]7号
各区人口计生局、财政局:
为了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关心和鼓励,进一步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利益导向作用,经研究并报经市委同意,决定自2009年1月1日适当调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标准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120元;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80元;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120元。
上述标准提高后所增加的支出仍按原渠道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原确定的比例承担。其他奖扶政策,依照相关文件继续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中国劳务网 法规编辑:方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