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民〔2008〕173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8〕155号)精神,决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一)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2)。所需经费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从中央下拨的经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承担。
(二)调整原在乡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原在乡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如低于国家标准的,按照民发〔2008〕155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高于国家标准的,按我市原标准执行。调整对象限于2004年9月30日以前(含9月30日)我市原在乡的残疾军人和此前由“在职”改为“在乡”的残疾军人(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3)。所需经费除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由中央下拨外,高出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由各区财政承担。
(三)保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根据民发〔2008〕155号文件中关于“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3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的规定,鉴于我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补助金已高出十级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故仍保留其原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52元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各区财政承担。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130元。所需经费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52元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各区财政承担。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其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130元。所需经费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52元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各区财政承担。
二、有关要求
(一)各区民政局、财政局要认真落实安排应由本级负担的经费。市民政局、财政局将适时下拨中央下达的2008年抚恤补助经费。
(二)各区民政局、财政局要加强对优抚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经费及时、准确、足额地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