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劳社文〔2006〕356号
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关于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原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省属企业,不再参照执行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作为过渡,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企业可以比照新的机关或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调整社保缴费。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从2006年11月10日起,上述省属企业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比照新的机关或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调整社保缴费和增加离退休费(养老金)等两项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省人事厅不再审核这些单位在职人员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档案工资和离退休人中的离退休费标准。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