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劳社文〔2008〕371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规”)对劳务派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结合我省劳务派遣发展的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一法一规”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劳务派遣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正确理解、熟悉掌握、灵活运用法律条文,才能提高执法和服务的能力,确保“一法一规”在本地区全面准确的贯彻落实。为此,各地要集中时间和力量,组织系统内的干部职工和辖区内主要劳务派遣单位的负责人认真研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通晓“一法一规”的要义与内涵。各地要在充分学法的基础上,及时掌握当地劳务派遣工作的实际情况,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严格遵守“一法一规”。
二、进一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法一规”对加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出了更高要求,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进行了明确规范。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一法一规”要求,加强对本地区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加大对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力度。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履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派遣员工三方的权责。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贯彻“一法一规”的重要内容,督促劳务派遣单位100%按时足额发放劳务派遣员工工资,依法为劳务派遣员工按时缴交各项社会保险,切实做到“同工同酬、同工同时、同工同权”,杜绝将《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经是用工单位的职工成建制地转为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的发生,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发展
我省的劳务派遣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形成了具有福建特色的劳务派遣运作模式,成为了我省促进就业的品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一法一规”要求,进一步完善“派遣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依法维权”的劳务派遣运作模式,持续推动我省劳务派遣工作开展,进一步做大做强具有福建特色的劳务派遣品牌。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大力度把劳务派遣工作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中分离出来,劳务派遣单位必须设有独立的法人、独立的财务制度,指导各劳务派遣单位按照“一法一规”修改完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各地要建立劳务派遣用工登记、备案制度,逐步提高全省派遣的规范化程度,引导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会制订的行业标准、业务操作进规程和行业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我管理和约束,加快全省劳务派遣规范化进程。
四、进一步加大调研力度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劳务派遣在“一法一规”实施后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的调研力度,密切注意“一法一规”实施后辖区内劳务派遣工作的动向,对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及社会各界的反映以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及时报告我厅,为将来制定地方性法规做准备。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