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劳社办〔2008〕243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省人大颁布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推动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现就全省劳动保障系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促进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精神实质
《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省安全生产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步入规范的法制化轨道,对强化各级政府及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推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好转,为海西建设提供良好的安全、和谐、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精神实质,坚决贯彻落实。
二、发动各方力量,广泛开展《条例》宣传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宣传贯彻《条例》列入本单位的一项日常工作内容进行部署。采取培训和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各地可采取针对不同的对象人群,分期分批,集中举办短期培训班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使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相关人员掌握政策,了解精神、内容、提高法律意识,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办事水平。各级劳动保障所属各业务口,应结合各自的业务工作向广大的用人单位宣传,推动《条例》的深入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结合贯彻《劳动合同法》的有利时机,向企业宣传《条例》。工伤认定机构,可以结合企业申请工伤认定时,向申请人及当事人双方宣传《条例》,讲解事故预防工作的重要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企业参保登记和待遇支付过程中,要及时宣传《条例》。通过积极的宣传,使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培养起良好的规章制度意识和事故预防的理念。
三、以贯彻条例为契机,推动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和制度的不断完善
《条例》颁布施行,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将会对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和制度的不断完善产生重要影响,各地要在认真组织《条例》学习的同时,重点研究第三章关于“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对工伤保险扩面、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机制工作的推动作用,结合工伤保险的基本原理和典型案例分析、企业待遇支付方面应尽的责任等,采取充分的说理和事实进行宣传。已经明确事故预防费开支渠道的统筹地区,要勇于创新、注重效率、主动开展事故预防工作,为全省探索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机制,提供经验。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情况及问题建议,请及时向省厅工伤保险处反馈。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