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劳社办〔2008〕264号
各设区市、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2008年1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函[2008]224号)要求,从2009年元月1日开始,各地按照新规定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及仲裁情况进行统计。现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情况》(人社统MA1号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情况》(人社统MA2号表)统计报表的填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情况》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情况》的统计报表是为政府及领导及时了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情况,做出正确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必须高度重视。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填报,按时完成统计上报任务,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二、市(区)县仲裁委员会要及时准确地按照表格要求,将统计报表上报设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责任落实到人,避免报送责任不明确的现象发生。各设区市仲裁委员会要专门安排一位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同志负责汇兑及填报工作,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报送期限上报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情况》[年(季)报](表号:人社统MA1号,制表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99号,有效期止:2010年11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情况》[年(季)报](表号:人社统MA2号,制表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99号,有效期止:2010年11月),季报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时间:季后5日前;年报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时间:次年元月10日前。各市(区)县季报及年报各设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时间由各设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行确定。(表格样式见附表)
四、主要指标解释
(一) 人社统MA1号表
1.集体劳动争议:指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
2.劳动报酬:又称工资,指劳动者付出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包括加班工资等)。
3.社会保险待遇及福利:指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或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4.订立劳动(聘用)合同: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双方之间劳动(人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协商并最终形成的书面协议。
5.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指在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内,由于某种因素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结束劳动(聘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6.辞职、离职、辞退、除名:指事业单位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职工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规定,提出并实施结束人事关系的法律行为。
7.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指对某一机关或事业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上一级单位。
8.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指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工会法》,在企业内部设立,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调解处理企业与职工劳动争议的组织。
9.县(区)调解组织:指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设立,调解处理本地区用人单位与职工劳动争议的组织。
10.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指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乡镇、街道设立,调解处理辖区内用人单位与职工劳动争议的组织。
11.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调解组织:指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设立,调解处理辖区内用人单位与职工劳动争议的组织。
12.仲裁机构: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13.案外和解:指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未经仲裁机构或司法机关立案,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争议的处理方式。
14.案外达成调解协议:指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未经仲裁机构或司法机关立案,通过协商或有关调解组织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并制作调解协议,解决争议的处理方式。
(二) 人社统MA2号表
1.上期未结争议案件数:是指上一个统计期间内仲裁机构立案后未结案的争议案件数。
2.立案受理案件总数:指本统计期间内仲裁机构以立案方式受理的争议案件数。
3.当期审结案件数:指本统计期间内仲裁机构经审理并已结案的争议案件数。
4.仲裁调解:指对于进入仲裁程序的案件,仲裁机构经过调解方式解决的争议案件数。
5.仲裁裁决:指对于进入仲裁程序的案件,仲裁机构经过调解方式不能解决而采取裁决的方式解决的争议案件数。
6.仲裁撤诉:指已经进入仲裁程序的案件,仲裁申请人因某种原因撤诉的案件数。
7.期末累计未结案数:指本统计期间以前仲裁机构立案后未结案的案件和本统计期间内仲裁机构立案后未结案的案件数量之和。
五、填表说明及逻辑关系式
(一)人社统MA1-2号表
1.同一申请中,统计时以有数额的诉求作为统计指标。
2.在若干有数额诉求中,以数额较大的项目为统计指标。
3.同一案件不得重复统计。
(二)逻辑关系式
(1) 人社统MA1号表
甲栏:(1)=(2)+(3)+(4)+(5)+(6)+(7)+(8)+(9)+(10)+(11)。
宾栏:(1)=(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4)+(25)+(26)+(27),(1)≥(20)。
(2) 人社统MA2号表
甲栏:(1)=(2)+(3)+(4)+(5)+(6)+(7)+(8)+(9)+(10)+(11)。
宾栏:(2)=(7)+(8)+(13)+(14)+(15)+(16)+(17)+(18)+(19)+(20)+(21)+(22),(23)=(26)+(27)+(29)+(30)=(31)+(32)+(33),(34)=(1)+(2)-(23)。
六、其他事项
1、原劳社统关系5号表(国统制[2006]84号)至2008年12月22日止停止使用。
2、在以上表格填报中遇有问题,请直接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联系,联系人:陈天兴,电话:0591—87537244。
附件(略):1、人社统MA1号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情况》
2、人社统MA2号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情况》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