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劳社文〔2008〕430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施行。根据该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为了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停止收费后工作经费保障问题,确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顺利实施,保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正常开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对我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经费保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从2008年5月1日起停止收取劳动争议仲裁费。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07年中央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闽财综〔2008〕23号)中相关劳动争议仲裁收费规定亦同时停止执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结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编制2009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经费主要用于劳动争议调解经费、仲裁办案经费、仲裁庭建设和仲裁专业设备购置经费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经费要专款专用,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