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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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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劳社文[2005]198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电力、铁路分中心,省级医疗保险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 号和《关于对福建省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乙类药品目录意见的函》(劳社厅函〔2005〕146号精神,我厅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基层推荐,组织专家遴选评审的办法,在国家药品目录的基础上,提出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调整增补品种,经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我省以国家新版药品目录为基础,增加我省调整增补的品种,形成《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将《药品目录》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目录》省本级从2005年6日1日起执行,其它统筹区应在9月30日之前组织实施。

    二、制定和使用《药品目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适应医药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在保持用药水平相对稳定与连续的基础上,新的《药品目录》适当增加药品品种,调整目录分类,对部分剂型进行归并,明确部分药品准予支付费用的限定范围。在“凡例”中对药品目录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药品目录》适用范围含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不得调整增删或另行自定。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不分甲、乙类均不需个人付费;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若使用有“自付比例”的药品则要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四、《药品目录》中自付比例为省级统筹管理规定,各地可参照执行,或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在征求卫生、药监、财政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基金运行实际另行确定并报我厅备案。对《药品目录》限定适应症的药品,各地要制定相应的审核支付办法,加强对使用这部分药品临床依据的审核。可适当放宽紧急抢救期间用药的范围并制定相应的支付管理办法。

    五、对《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品,要允许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持医保卡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

    六、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可制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明确支付办法,并纳入定点协议的范围。

    七、各统筹地区医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新版《药品目录》及时更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做好药品通用名称与商品名、异名对应工作,不得对《药品目录》的药品用商品名进行限制。

    八、各地要加强新版《药品目录》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参保人员了解我省新版《药品目录》增加的品种相对较多,也采取了一些必要管理措施,总体是有利于因病施治减轻个人负担,广大的参保人员应自觉遵守执行医保有关政策规定,爱惜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资金,使其真正用在医疗治病上。

    九、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医保用药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医保用药管理分析制度,严格执行医保定点管理协议内容和管理指标,控制不合理用药费用的支出。

    各统筹地区医保中心(分中心要加强《药品目录》的稽核审查工作,严格按用药管理的政策规定,防止人为随意设置参保人员的用药限制或扩大支付范围,同时要加大稽核力度,强化定点医疗服务管理,确保《药品目录》实施,又能保证基金安全,保证医疗保险机制的正常稳健的运行。

    十、各地要做好新旧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用药管理,保障职工的基本用药需求,控制药品费用支出。省级和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实施《药品目录》的头三个月,每个月都要开展监控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医疗保险处反馈。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00五年五月十六日

附:

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凡     例

《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及参保人员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凡例”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使用范围限定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

一、编排与分类

(西药、中成药、民族药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不同剂型的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涵义。

(西药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二、名称与剂型

(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

中成药名称采用药品标准中的正式品名。为使编排简洁,在甲乙分类、给药途径相同的情况下,对正式品名相同但剂型不同的药品并列。如藿香正气丸、藿香正气颗粒、藿香正气胶囊、藿香正气软胶囊、藿香正气片、藿香正气滴丸、藿香正气口服液7个品种表达为藿香正气丸(颗粒、胶囊、软胶囊、片、滴丸、口服液

(西药剂型在《中国药典》(2000年版制剂通则”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

归类后标注的剂型所包含的具体剂型见下表: 

标注的剂型

包含的剂型

服常释剂型

普通片剂(片剂、肠溶片、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

缓释控释剂型

缓释片、缓释包衣片、控释片;缓释胶囊、控释胶囊

口服液体剂

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胶浆剂、口服液、乳液、乳剂、胶体溶液、合剂、酊剂、滴剂、混悬滴剂

丸剂

丸剂、滴丸

颗粒剂

颗粒剂、肠溶颗粒剂

口服散剂

散剂、药粉、粉剂

外用散剂

散剂、粉剂、撒布剂、撒粉

软膏剂

软膏剂、乳膏剂、霜剂、糊剂、油膏剂

贴剂

贴剂、贴膏剂、膜剂、透皮贴剂

外用液体剂

外用溶液剂、洗剂、漱口剂、含漱液、胶浆剂、搽剂、酊剂、油剂

硬膏剂

硬膏剂、亲水硬膏剂

凝胶剂

乳胶剂、凝胶剂

涂剂

涂剂、涂膜剂、涂布剂

栓剂

栓剂、肛门栓、阴道栓

滴眼剂

滴眼剂、滴眼液

滴耳剂

滴耳剂、滴耳液

滴鼻剂

滴鼻剂、滴鼻液

吸入剂

喷剂、气雾剂、喷鼻剂、喷粉剂、喷雾剂、雾化吸入剂、雾化混悬液、雾化溶液剂、雾化吸入液、吸入性粉剂、干粉剂、干粉吸入剂、粉末吸入剂、干粉吸剂、吸入性溶液剂、吸入性混悬液

注射剂

注射剂、注射液、注射用溶液剂、静脉滴注用注射液、注射用混悬液、注射用无菌粉末、静脉注射针剂、水针、注射用乳剂、粉针剂、针剂、无菌粉针、冻干粉针

(有关名称与剂型的解释:

1.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2.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不同酸根或不同盐基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3.正式品名中剂型前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剂型前的部分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不同的中成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备注”栏标有“◇”的药品,因其组成和适应症类似而进行了归类,所标注的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具体如下:

1.西药部分第185号“动物骨多肽注射制剂”包括骨肽注射剂、鹿瓜多肽注射剂、复方骨肽注射剂。

2.西药部分第192号“缓解感冒症状的复方OTC制剂”,是指2003年12月31日之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第一至六批非处方药目录中呼吸系统用药范围的成人用复方制剂,包括的具体品种见下表(复方成份及剂量参见非处方药目录

序号

药品名称

序号

药品名称

1

氨酚咖黄烷胺片

2

氨酚美伪滴剂

3

氨酚美伪麻片

4

氨酚美伪麻片与苯酚伪麻片

5

氨酚那敏三味浸膏胶囊

6

氨酚烷胺咖敏胶囊

7

氨酚烷胺那敏胶囊

8

氨酚伪麻胶囊

9

氨酚伪麻咀嚼片

10

氨酚伪麻颗粒剂

11

氨酚伪麻美那敏片

12

氨酚伪麻那敏胶囊

13

氨酚伪麻那敏胶囊(夜用

14

氨酚伪麻那敏咀嚼片

15

氨酚伪麻那敏片

16

氨酚伪麻那敏溶液

17

氨酚伪麻片

18

氨金黄敏颗粒

19

氨咖黄敏胶囊

20

氨咖黄敏片

21

氨咖麻敏胶囊

22

氨咖愈敏溶液

23

贝敏伪麻片

24

布洛伪麻分散片

25

布洛伪麻胶囊

26

布洛伪麻颗粒剂

27

布洛伪麻片

28

酚咖麻敏胶囊

29

酚咖片

30

酚麻美敏胶囊

31

酚麻美敏片

32

酚麻美软胶囊

33

酚美愈伪麻口服液

34

酚明伪麻片

35

复方氨酚美沙糖浆

36

复方氨酚那敏颗粒

37

复方氨酚葡锌片

38

复方氨酚葡锌片

39

复方氨酚烷胺胶囊

40

复方氨酚烷胺颗粒

41

复方氨酚烷胺片

42

复方北豆根氨酚那敏片

43

复方贝母氯化铵片

44

复方布洛伪麻缓释片

45

复方酚咖伪麻胶囊

46

复方甘草氯化铵糖浆

47

复方甘草麻黄碱片

48

复方甘草浙贝氯化铵片

49

复方桔梗麻黄碱糖浆

50

复方桔梗麻黄碱糖浆(Ⅱ

51

复方桔梗远志麻黄碱片Ⅰ

52

复方桔梗远志麻黄碱片Ⅱ

53

复方氯丙那林鱼腥草素钠片

54

复方麻黄碱糖浆

55

复方枇杷氯化铵糖浆

56

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胶囊

57

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

58

复方忍冬藤阿司匹林片

59

复方锌布颗粒剂

60

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

61

复方银翘氨敏胶囊

62

复方愈创木酚磺酸钾口服溶液

63

复方愈酚喷托那敏糖浆

64

咖酚伪麻片

65

科达琳

66

柳酚咖敏片

67

美尔伪麻溶液

68

美酚伪麻片

69

美敏伪麻口服液

70

美扑伪麻口服液

71

美扑伪麻片

72

美息伪麻片

73

美愈伪麻胶囊

74

美愈伪麻口服溶液

75

美愈伪麻口服液

76

喷托维林氯化铵片

77

喷托维林氯化铵糖浆

78

扑尔伪麻片

79

双分伪麻胶囊

80

双分伪麻片

81

双扑口服液

82

双扑伪麻分散片

83

双扑伪麻胶囊

84

双扑伪麻颗粒

85

双扑伪麻片

86

双扑伪麻片

87

伪麻那敏胶囊

88

伪麻那敏片

89

锌布片

90

右美沙芬愈创甘油醚糖浆

91

愈创维林那敏片

92

愈酚喷托异丙嗪颗粒

93

愈酚维林片

94

愈酚伪麻颗粒

95

愈酚伪麻片

96

愈美胶囊

97

愈美颗粒剂

98

愈美片

99

氯芬黄敏片

100

氨酚咖敏片

以上药品,若今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非处方药目录中调整删除,则自动从该表中调出。

3.西药部分第7.2类下的氨基酸型肠内营养剂、短肽型肠内营养剂、整蛋白型肠内营养剂和疾病特异型肠内营养剂4类药品,包括符合条件的各个品种。

4.西药部分第343号的“动物源胰岛素”包括:短效胰岛素(如普通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胰岛素、长效胰岛素(如鱼精蛋白锌胰岛素及预混胰岛素。

5.西药部分第344号的“重组人胰岛素”包括:短效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和不同比例预混人胰岛素(如混合重组人胰岛素。第345号“重组人胰岛素类似物” 包括:门冬胰岛素、甘精胰岛素、赖脯胰岛素。

6.西药部分第384号“α-干扰素”包括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所有α-干扰素及其亚型.

7.西药部分第761号“缓解消化道不适症状的复方OTC制剂”,是指2003年12月31日之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第一至六批非处方药目录中消化系统用药范围的成人用复方制剂。具体品种见下表(复方成份与剂量请参照非处方药目录

序号

药品名称

序号

药品名称

1

铋镁豆蔻片

2

铋镁碳酸氢钠片

3

车前番泻复合颗粒

4

复方丙谷胺西咪替丁片

5

复方颠茄铋镁片

6

复方颠茄氢氧化铝片

7

复方颠茄氢氧化铝散

8

复方淀粉酶口服溶液

9

复方甘铋镁片

10

复方碱式硝酸铋片

11

复方雷尼替丁胶囊

12

复方龙胆碳酸氢钠片

13

复方芦荟维U片

14

复方铝酸铋胶囊

15

复方铝酸铋片

16

复方铝酸铋片  

17

复方木香铝镁片

18

复方木香小檗碱片

19

复方尿囊素片

20

复方嗜酸乳杆菌片

21

复方碳酸钙咀嚼片

22

复方维U颠茄铋镁片

23

复方维生素U胶囊  

24

复方胃蛋白酶颗粒

25

复方消化酶胶囊

26

复方溴丙胺太林铝镁片

27

复方延胡索氢氧化铝片

28

复方胰酶散

29

复合乳酸菌胶囊

30

盖胃平片

31

甘镁颠茄片

32

海藻酸铝镁颗粒

33

硫糖铝小檗碱片

34

龙胆碳酸氢钠片(健胃片

35

龙胆碳酸氢钠散

36

铝镁颠茄片

37

铝镁混悬液

38

铝镁加混悬液

39

鞣酸蛋白酵母散

40

神黄钠铝胶囊

41

鼠李铋镁片

42

碳酸钙甘氨酸胶囊

43

维U颠茄铝胶囊

44

维U颠茄铝胶囊Ⅱ

45

维U颠茄铝镁胶囊

46

维U颠茄铝镁片

47

维U颠茄铝镁片Ⅱ

 

 

以上药品,若今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非处方药目录中调整删除,则自动从该表中调出。

8.西药部分第1152号的“抗蛇毒血清注射制剂”包括:抗蝮蛇毒血清注射剂、抗眼镜蛇毒血清注射剂、抗银环蛇毒血清注射剂、抗五步蛇毒血清注射剂、抗蝰蛇毒血清注射剂、抗蛇毒血清注射剂等。

9.中成药部分第317号的“三七皂苷注射制剂”包括:血塞通注射液、血栓通注射液、注射用血塞通(冻干、注射用血栓通(冻干

10.中成药部分第330号“三七皂苷口服制剂”包括:血塞通胶囊、血塞通软胶囊、血塞通片、血栓通胶囊、三七通舒胶囊。

11.中成药部分第376号的“薯蓣皂苷口服制剂”包括:地奥心血康胶囊、薯蓣皂苷片。

12.中成药部分第379号的“银杏叶口服制剂”包括:杏灵颗粒、银杏叶胶囊(片、口服液、银杏叶提取物胶囊(片、滴剂、滴丸、银杏叶标准化萃取物片(口服液、银杏蜜环口服溶液、复方银杏叶标准化萃取物胶囊。

13.中成药部分第380号的“银杏叶注射制剂”包括:银杏叶提取物注射液、注射用银杏叶提取物、舒血宁注射液(银杏叶注射液、银杏达莫注射液(杏丁注射液

14.中成药部分第390号的“灯盏细辛注射制剂”包括:灯盏细辛注射液、灯盏花素注射液、注射用灯盏花素。

15.中成药部分第518号的“雷公藤口服制剂”包括:雷公藤多苷片、雷公藤片、雷公藤双层片。

16.中成药部分第686号的“虫草菌发酵制剂”包括百令胶囊、金水宝胶囊、至灵胶囊、宁心宝胶囊、蛹虫草菌粉胶囊。

三、限定支付范围

(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国家规定为限定在门诊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的药品;工伤保险用药不受此限定。省本级由于门诊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支付,故对标有“△” 的药品暂不仅限定门诊使用,其他统筹地区可依据当地情况确定是否限定。 

(备注”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未作此限定的药品,既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也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病人,在出现符合适应症限制范围的情况下,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规定支付。

《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适应症的限制,不是对该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依据病情需要,按照药品法定说明书用药。具体说明如下:

1.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应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

2.标注为“限二线用药”的药品,应有使用《药品目录》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

 

(中国劳务网 法规编辑:方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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