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劳社〔2008〕350号
市社保中心、厦门集美东南医院等单位:
经厦门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审组评审通过,并经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公示,认定厦门集美东南医院、厦门同安博爱医院、厦门湖里健民医院具备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条件,英中耐(厦门)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具备工伤保险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条件。同时依据《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厦劳社[2005]36号)的规定,确认厦门长庚医院具备厦门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条件。
请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抓紧与上述五家单位签订工伤医疗或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为工伤职工提供服务。
特此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