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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规程(试行)      

[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612    更新时间:2008/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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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劳社文[2004]356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市、泉州市、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反馈。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规程(试行)

第一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法律法规及概念
  第一节 法律法规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节 概念解释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移交地方统筹的中央属行业及其职工,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含中央属行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有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简称缴费人。
  二、本业务规程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简称为社会保险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称为社保经办机构。
  四、受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指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机关。
  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指各级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
 第一节 范围及受理机关
  一、登记范围、时间
  (一)缴费人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二)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必须在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三)缴费人符合社会保险登记终止条件的,应在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
  二、登记事项
  社会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社会保险证验证换证、社会保险证遗失处理五项业务。
  三、受理机关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参保登记材料收集、社会保险证发证、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社会保险证验证换证、社会保险证遗失处理。
  (二)各级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人参保条件审核、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登记证签章、缴费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档案建立、变更、注销。
  (三)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只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人参保条件审核、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登记证签章和所有缴费人失业保险参保档案建立、变更、注销。
 第二节 参保登记
  一、参保登记申请
  凡按规定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逐一如实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和加盖公章后,连同以下证件和资料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成立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银行账号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合法证件;
  (五)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参保登记受理
  受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人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五份)、《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一式三份)及有关证件、资料收集、初审后,于每月20日前,将《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五份)及有关证件、资料送达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属于单独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送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参保登记审核及参保档案建立
  社保经办机构自接到受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送达的《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五份)及有关证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缴费人参保条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福建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的通知》(闽劳保〔1999〕22号文)规定编填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在《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盖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章后附有关证件送达受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表》审核栏中填写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办事指南》及有关证件退还受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
  对符合条件的缴费人,社保经办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依据《社会保险登记表》将缴费人档案资料输入社保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社会保险登记表》一份存档。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发放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和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录入基础资料。对符合参保条件的缴费人,在2个工作日内,打印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下同)和退还缴费人《社会保险登记表》一份及有关证件,发给《社会保险办事指南》;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退还《社会保险登记表》及有关证件。
  五、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
  对办结社会保险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缴费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审核后的《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确定缴费人适用的费种、参保人数、费率、报缴费款的期限、征收方式、缴库方式等登录征管信息应用系统《社会保险登记底册》,将《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留存一份,退还缴费人一份。
  六、参保职工档案建立
  (一)新参保职工档案建立
  新办理参保手续的缴费人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后5个工作日内;已办理参保手续并有新招收未参保人员的缴费人在每月20日前,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并填报《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一式三份)、《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一式三份)、《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花名册》(一式三份),办理参保职工登记。社保经办机构自接到参保职工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参保职工登记审核。
  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上签章并退还缴费人二份,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委托缴费人发给参保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花名册》上签章并退还缴费人二份,将《福建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委托缴费人保管。
  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审核栏中填写书面意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花名册》上填写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后退还缴费人。
  对完成参保登记审核手续的职工,社保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或《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花名册》,将参保职工档案资料输入社保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或《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花名册》存档。
  (二)移入职工档案建立
  缴费人有新招收已参保人员的,应在每月20日前,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一式三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统筹内转移为《参保职工统筹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统筹外转移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下同),办理参保职工移入手续。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自接到《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并在社保管理信息系统中办理参保职工移入手续。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上签章并退还缴费人二份。
  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随同转移,由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相应的转迁手续,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办理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统筹地区内流动的,也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缴费变更手续。
  七、参保登记户数核对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受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户数年(季)度报告表》、《失业保险登记户数年(季)度报告表》分别送达同级社保经办机构核对。
 第三节 变更登记
  一、变更登记事项
  缴费人办理参保登记后,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的,必须在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开户银行账号;
  (九)其他有关事项。
  二、变更登记申请
  缴费人应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一式二份)。
  缴费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时应附以下材料:
  (一)缴费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二)地方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三)其他有关资料。
  缴费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并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须另附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证明资料。
  三、变更登记审核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接到缴费人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和提供的证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予以办理变更登记。
  四、缴费人档案修改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审核后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修改《社会保险登记底册》,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一份送达社保经办机构。
  社保经办机构自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社保管理信息系统修改缴费人档案并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存档。
 第四节 注销登记
  一、注销登记事项
  缴费人办理参保登记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
  (一)缴费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的;
  (二)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人,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解散的;
  (三)缴费人因住所、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关的;
  (四)缴费人按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注销登记申请
  缴费人应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二)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
  (三)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文件;
  (四)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三、注销登记审核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接到缴费人填报的《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审批表》及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缴费人填报的内容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检查是否缴清费款、滞纳金、罚款。
  对缴费人已按规定缴清应纳费款、滞纳金、罚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予以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在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发给《注销社会保险登记通知书》。
  缴费人在省内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机关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向迁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送《缴费人迁移通知书》,并附缴费人档案移交清单。
  对缴费人未按规定缴清应纳费款、滞纳金、罚款的,应予追缴,确实无法追缴的,转非正常户处理,处理完毕后,再办理注销手续。
  对审核中发现有违反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缴费人,先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再办理注销手续。
  四、缴费人档案注销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回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上盖"注销"章,并在原《社会保险登记表》备注栏中写明注销原因及时间,同时修改《社会保险登记底册》。在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将注销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送达社保经办机构。
  社保经办机构自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的《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审批表》和注销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缴费人在职职工、退休人员转移和缴费台账封存手续,在社保管理信息系统中注销缴费人档案,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审批表》存档,并将已注销的《社会保险登记证》销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还应做好《福建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手册》和《福建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的变更手续。
 第五节 验证与换证
  一、验证与换证事项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一年一验、五年更换制度。
  缴费人申请验证的时间为每年11月,新登记和换证的当年不再验证。
  二、验证与换证申请
  缴费人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审批表》(一式二份),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附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提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
  三、审核及发证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接到缴费人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审批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属验证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记录"栏和《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审批表》填写验证情况,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地方税务机关验证章后将《社会保险登记证》退还缴费人;属换证的,应在《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审批表》中签注意见,打印新《社会保险登记证》,连同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送达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在新《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盖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章并退还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将新《社会保险登记证》发给缴费人。
  如审核中发现有违章问题的,缴费人应先按有关规定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处理,再办理验证、换证手续。
  四、对逾期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验证、换证,经限期改正仍未按期办理的缴费人,应转作非正常户处理。
  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验证、换证工作结束后,应及时修改《社会保险登记底册》。
 第六节 证件遗失处理
  一、补领《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
  缴费人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遗失原因、时间、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时间。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缴费人填写《(证件)挂失声明申请表》(一式四份),凭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的《(证件)挂失声明申请表》登报申明后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补领手续。
  二、审核及发证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接到《(证件)挂失声明申请表》及登报申明原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打印新《社会保险登记证》,连同审核确认的《(证件)挂失声明申请表》二份及登报申明原件送达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在新《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盖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章并退还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证件)挂失声明申请表》及登报申明原件存档。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将新《社会保险登记证》发给缴费人。遗失补发的证件使用原编码。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底册》,注明重新核发证件的时间。
  
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申报、征收
 第一节 社会保险费申报
   一、申报种类
  社会保险费申报种类包括正常申报和补缴申报。
  (一)正常申报
  1.缴费人每月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手续。
  2.自谋职业及流动就业者定期向代收代缴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缴申报
  1.欠费补缴申报。欠费的缴费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欠费补缴申报。
  2.缓缴补缴申报。缴费人按规定申请和办理缓缴手续后,缓缴到期,应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缓缴费额及其利息补缴申报。
  3.政策性补缴申报。缴费人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政策性补缴书面申请,经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缴费人凭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章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性补缴审批表》确定的补缴金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政策性补缴申报。
  二、申报方式
  (一)直接申报:缴费人按规定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
  (二)自行申报:缴费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间接申报申请审批表》,经批准后,可采用邮寄申报,条件具备时采用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申报。
   三、申报受理
  (一)缴费人应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缴费手续。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一式二份)并附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的《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花名册》、《参保单位减员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及其他资料,其中《参保单位减员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作为减少缴费人数申报的依据。申报期限最后一天,如遇公休节假日可以顺延。对逾期申报缴纳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为申报并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代收代缴:代收代缴机构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第四季度为12月2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缴费手续。
  四、申报审核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后,应进行严格审核。审核主要内容是:《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申报时间是否逾期;申报项目是否齐全;适用费种、费率是否正确;对申报基数明显低于上期的要深入调查,做出进一步核实;申报数字之间运算和运算结果是否有误;代扣代缴计算是否准确;应附送的材料是否报送等。经审核发现有误的,应填写《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通知缴费人办理更正手续。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缴费人附报的《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花名册》、《参保单位减员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核对缴费人申报的缴费人数。如参保人数大于缴费人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缴费人按参保人数申报缴费;如参保人数小于缴费人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缴费人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未登记缴费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第二节 社会保险费征收
  一、征收凭证
  缴费人进行缴费申报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通过银行缴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一式五联);用现金缴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一式六联),第二联退缴费人;自谋职业及流动就业者到代收代缴机构缴款的,由代收代缴机构开具《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收费专用票据》。
  二、缴费方式
  缴费单位和个人应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若以外国货币结算的,按照上月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费款解缴
  缴费人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办理费款解缴手续。缴费人的开户银行将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划入国库,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第一联退缴费人,第四、第五联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对缴费人用现金缴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已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汇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汇总缴款书》,到开户银行缴款,开户银行将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划入国库。
  四、误征处理
  (一)范围。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时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错缴、多缴等多收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二)处理方式:对多收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可采取两种方式(1)多收的部分用于抵充以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做帐务处理;(2)从支出户退出多收的社会保险费,并冲减有关收入。第二种方式仅适用于缴费单位不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对其多收的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三)审批程序。需要从支出户退出多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人申请退费时,应填写《福建省社会保险费退费审批表》(一式五份),经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初审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退费,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福建省社会保险费退费审批表》统一报送设区的市财政局,设区的市财政局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转报省财政厅审核。审核同意后,送交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
  (四)失业保险费办理退费的审批权限属于各设区的市财政局。具体办法由各设区的市财政参照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办法自行制定。
 第三节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一、依账征收
  对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缴费工资总额的缴费人,采取依账征收。缴费人以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核定征收
  (一)缴费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征收。
  1.对未设置账簿或账目混乱、拒不提供缴费资料或缴费资料提供不全,致使缴费人的缴费基数难以确定的;
  2.未按规定保存账簿、凭证及有关缴费资料的;
  3.发生缴费义务,不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缴费申报的;
  4.缴费人申报的计费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5.开办初期因生产经营未转入正常,人员不能相对固定且薪资未正常化的。
  (二)缴费基数
  1.缴费人按规定根据预计的月人均工资总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社会保险费征收核定表》。
  2.缴费基数核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自报的月人均工资总额,根据缴费人的行业特点、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工资水平、生产经营期限的长短等因素,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依法征收、依率计征的要求,合理核定其缴费基数的标准下限。
  3.参保人数核定。
  (1)缴费单位参保职工人数核定标准按企业应参保全部职工人数的100%。
  (2)对少数缴费单位人员流动性大,难以确定应参保人数的,当年应参保人数的核定标准不得低于其上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0%。
  4.送达核定征收通知书。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确定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出《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通知书》送达缴费人。
  5.缴费人根据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缴费额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缴纳。
  6.自谋职业及流动就业者的缴费基数由各级代收代缴机构根据省政府第58号令执行。
  7.缴费人按核定征收方式和核定的缴费基数,原则上一年一定。
  三、自动申报征收
  缴费人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暂按该缴费人上月缴费基数确定应缴费基数;没有上月缴费基数的,暂按该缴费人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费基数;缴费人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结算。
 第四节 社会保险费缓缴
  一、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但缴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停产整顿三个月以上并且发不足或者发不出工资的;
  (三)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停产期间的;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停业、歇业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二、符合社会保险费缓缴条件的缴费人,填写《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审批表》,并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同意意见和补缴款计划,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社会保险费缓缴。缓缴期在六个月以内的,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应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为便于计算利息,缓缴期应按"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的期限审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经批准缓缴的缴费人,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社会保险费及按照同期城乡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若属申请当月或以前月份费款缓缴,可直接根据缴费人申请缓缴的费额和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缓缴期限,按同期城乡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缓缴到期由缴费人申报缴纳缓缴的费额及利息;若属申请当月及以后月份费款缓缴,应于缓缴到期后,核实各月的费额并按批准缓缴的期限计算利息,由缴费人逐月申报补缴缓缴的费额及利息。
  四、缓缴到期后,缴费人未按补缴款计划申报补缴缓缴费额及利息的,应加收滞纳金。
 第五节 社会保险费征缴数据交换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数据资料种类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数据软盘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数据汇总表
  (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和缴费情况月报表
  (四)失业保险缴费人数和缴费情况月报表
  (五)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情况月报表
  (六)失业保险费征缴情况月报表
  二、资料交换程序
  (一)征缴数据软盘交换
  1.每月8日前,由设区市地方税务机关生成上月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数据,并以软盘方式附《社会保险费征缴数据汇总表》交同级社保经办机构。
  2.设区市社保经办机构自接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参保单位上月社会保险费缴费数据软盘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保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接收,打印接收报告并提供给所属县(市、区)的社保经办机构。
  3.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自接到接收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接收的缴费数据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数据汇总表》核对工作。核对无误的,社保经办机构在每月15日前进行缴费台账结转,生成上月社会保险费缴费台账;核对有误的,反馈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查明原因并进行更正。
  (二)征缴报表交换。
  各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每月10日前将上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和缴费情况月报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情况月报表》送达同级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上月《失业保险缴费人数和缴费情况月报表》、《失业保险费征缴情况月报表》送达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章 社会保险费检查和处理(处罚)
 第一节 社会保险费检查和处罚种类
  一、社会保险费检查种类
  社会保险费检查包括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稽查。
  (一)日常巡视检查
  1.检查内容
  (1)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情况;
  (2)缴费人申报缴费情况;
  (3)缴费人代扣代缴个人缴费情况;
  (4)自谋职业及流动就业者的代收代缴情况。
  2.检查办法和方式
  (1)日常审核包括社会保险登记审核和申报情况审核。
  社会保险登记审核。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完整性、真实性以及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申报情况审核。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部门对缴费人当月申报数(包括参保人数、缴费总额、费率等税单上的项目)与上月申报数核对。缴费人当月的申报情况与上月申报情况明显不一致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部门应先予申报,并及时反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然后由管理部门对其增减情况进行核实与处理。
  (2)专项审核。适时选择重点行业、重点缴费户、停保及转移参保户的专项审核。
  (3)年度审核。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后,对缴费人的缴费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结算;对核定征收户要适时调整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促进依实征缴。
  (二)专项检查。省地方税务局、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针对日常巡视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不定期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三)稽查。地方税务机关稽查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稽查任务,结合税收稽查和举报案件稽查,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稽查工作。
  二、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种类
  (一)缴费人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情节严重的,根据省政府58号令第22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根据省政府58号令第24条的规定对缴费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缴费人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省政府58号令第22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缴费人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的,根据省政府58号令第23条的规定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有关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缴费人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根据省政府58号令第24条的规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缴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省政府58号令第25条的规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阻挠地方税务机关执行公务,拒绝检查的;
  2.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3.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4.拒绝执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下达的限期改正通知书的;
  5.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第二节 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违章处理(处罚)
  一、缴费人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或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
  二、缴费人逾期不改正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填写《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在发出前,先送达一份给劳动监察部门,劳动监察部门有异议的应在收到3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无书面答复的,地方税务机关即可向缴费人发出《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三、《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后,缴费人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发出《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委托机关名义进行处罚并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缴费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行政处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行政案件处罚(处理)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三节 社会保险费缴纳违章处理(处罚)
  一、缴费人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对滞纳费额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二、对地方税务机关已责令限期缴纳,但逾期仍未按规定缴纳、代扣代缴或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发出《扣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三、对缴费人在开户银行没有存款的,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发出《查封(扣押)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尔后,填报《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物品申请审批表》,经局长审批后,发出《拍卖(变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以拍卖所得抵缴费款。
  四、对缴费人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缴费人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阻挠地方税务机关执行公务,拒绝检查的;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拒绝执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下达的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地方税务机关发出《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或《税务处理决定书》
  五、《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缴费人3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缴费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行政处罚,也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四节 文书的保管使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行政案件处罚(处理)强制执行申请书》由设区的市地方税务机关按统一样式印制发给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一次性送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盖章后,统一保管使用。
  其他文书,比照现行税务规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保管使用。
  
第五章 个人账户分解及打印对账单
 第一节 缴费分解
  一、个人账户实时分解
   (一)缴费人每月20日前对因调动工作、劳动合同期满、到达退休年龄、死亡等各种原因与缴费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当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分解,填报《参保单位减员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二)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自接到《参保单位减员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缴费人缴费台账进行审核,对当年实时分解总额小于或等于当年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参保单位减员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上签章,根据《参保单位减员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进行减员职工个人账户实时分解后将《参保单位减员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存档;对当年实时分解总额大于当年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将《参保单位减员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退还缴费人,由缴费人核实后重新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送。
  (三)对退休、退保、死亡等减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参保单位减员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当年个人账户对账单打印并委托缴费人或直接发放到参保职工或其继承人手中;对调动工作,解除劳动关系停保等减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参保单位减员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后5个工作日内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告知单》和当年缴费对账单打印并委托参保单位或直接发放到参保职工手中。
  二、个人账户年终分解
  (一)缴费人每年3月15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分解到每名参保职工,填报《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一式三份,并附软盘)及上一年度各月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复印件分别送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有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补缴或政策性补缴的缴费人,还需填报《参保单位职工补缴缴费分解表》(一式二份)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代收代缴机构每年3月15日前,根据自谋职业及流动就业者的缴费情况填报《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二)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参保单位职工补缴缴费分解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缴费人缴费台账进行审核,对上年缴费分解总额小于或等于上年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参保单位职工补缴缴费分解表》上签章,根据《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参保单位职工补缴缴费分解表》进行个人账户缴费分解后将《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参保单位职工补缴缴费分解表》存档;对上年缴费分解总额大于上年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将《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参保单位职工补缴缴费分解表》退还缴费人,由缴费人核实后重新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送。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上签章,并根据《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做好《福建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手册》工作后,将《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存档;对审核不符的缴费人,将《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退还缴费人,由缴费人核实后重新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
  (三)截止3月15日,逾期仍未填报《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的缴费人,社保经办机构在4月5日前打印《未分解个人账户单位清单》,并抄送同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社会保险费时协助催报。
 第二节 打印个人账户对账单
  一、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自接收缴费人《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后1个月内,应打印或生成缴费人《年度个人账户对账单明细表》,提供缴费人进行核对,缴费人核对有误的,应在5月30日前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书面反馈。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6月30日前打印发放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对账单》,《个人账户对账单》统一加盖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专用章。
  二、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缴费人发放《个人账户对账单》,缴费人在领取《个人账户对账单》时应办理签收手续,并在30日内将《个人账户对账单》发放到参保职工手中。
  三、自谋职业及流动就业者的《个人账户对账单》由其代收代缴机构负责发放,并办理签收手续。代收代缴机构在领取《个人账户对账单》时应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签收手续。
  
第六章 参保人员减员处理
 第一节 参保职工退休审批
  一、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人在每月20日前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参保单位减员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同时报送《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申请退休职工档案原件,并附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公示回执。
  二、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自接到《参保单位减员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及其他所需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退休条件初审,并在退休人员花名册、审批表签章后于当月23日前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当月26日前办结审批手续后,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月底前办理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分解,打印《退休待遇计算表》和建立申请退休职工退休档案,委托缴费人发放《福建省退休证》,并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加盖作废戳印后存档。
  四、特殊工种、病退等提前退休人员的退休审批核准程序按闽劳社〔2001〕362号、闽劳社办〔2001〕16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参保职工一次性待遇审批
  一、参保职工退保、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或死亡的,参保职工或其继承人可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二、缴费人每月20日前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单位减员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一次性待遇申请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相关资料。
  三、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自接到《参保单位减员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一次性待遇申请表》及其他所需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分解和一次性待遇领取条件审核,打印《一次性待遇审批表》后连同《一次性待遇申请表》一份退还给缴费人,直接或委托缴费人将一次性待遇及时足额发给参保职工或其继承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加盖作废戳印后存档。
 第三节 失业保险金申请
  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应在参保的失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带以下材料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
  (一)本单位和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凭证;
  (二)失业人员个人档案;
  (三)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审批表;
  (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五)失业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将《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和失业、求职登记表,发给失业人员所在单位,由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填写。
 第四节 参保职工转移
  一、参保职工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时,缴费人每月20日前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单位减员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并提供职工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其他有关流动转移材料。
  二、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自接到《参保单位减员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及流动转移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分解,办理参保职工转移相关业务后,打印《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签章后发给参保职工或委托缴费人发给参保职工。
  三、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基金的,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移入地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商转手续上的银行账号,在10个工作日内经核实后,由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划入移入地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银行账户。
  四、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人办理退休手续,出国定居或在职期间死亡的,其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保留两年后予以注销。
  五、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参保个人跨统筹地区流动,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随同转移,由转出地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相应的转迁手续,转入地经办机构及时办理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内发生劳动关系变动,也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缴费变更手续。参保个人失业时,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随个人档案转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时,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随档案转入用人单位。
  六、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失业保险基金不划转。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基金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财务处理
 第一节 社会保险费收入凭证传递及账务处理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收入凭证的传递:
  省国库于每月3日前向省财政厅提供上月份所辖各中心支库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的月报表,每月10日前省财政厅向省国库办理上月份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退库手续并将人行送来的月报表复印件加盖财政专户专用章后送省社保局作为经办机构记账凭证;各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将各级人行提供的上月份所辖分县(市、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数据给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用于核对业务台账收入数据。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基金财务制度规定,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实际到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和财政专户利息收入等出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专用缴(拨)款书》和加盖专用印章的银行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同级社保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二)账务处理:
  1.省社保局每月10日收到加盖财政专户专用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月报表后,以该报表为原始凭证,在上月账务中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国库户存款
  贷: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2.省社保局在收到省财政厅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后,在当月做以下账务调整:
  借:财政专户存款
  贷:国库户存款
  二、失业保险费
  (一)收入凭证的传递:
  省国库于每月3日前向省财政厅提供上月份所辖各中心支库失业保险费收入的月报表,每月10日前省财政厅向省国库办理上月份失业保险费收入退库手续并将人行送来的月报表复印件加盖财政专户专用章后送省劳动就业中心作为经办机构记账凭证;将上月实际扣除八市的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数和财政专户利息收入等出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专用缴(拨)款书》,附加盖专用印章的银行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省劳动就业中心记账和备查。
  (二)账务处理:
  省财政厅失业保险财政专户收到省国库退库的失业保险费收入后,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暂收款
 第二节社会保险基金下拨的有关账务处理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省级财政专户下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时,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基本养老保险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
  贷:银行存款
  地市财政部门接到省级下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时,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基本养老保险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
  为便于上下级基金账务核对、防止基金重复记账,各设区的市级国库提供所辖分县(区)基金收入月报表作为同级财政部门备查材料,不作为记账依据。
  二、失业保险基金
  省级财政专户收到省金库退库的失业保险后,扣除8%作为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剩余部分全部下拨各设区的市,并做以下会计分录(以失业保险收入100元为例):
  借:暂收款100元
  贷:银行存款92元
  失业保险金收入-下级上解收入8元
  各设区的市财政部门接到省级下拨失业保险基金时,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失业保险费收入
 第三节 账务核对和基金结算
  一、账务核对
  每年第一季度,社保经办机构应将上年社会保险费征收财务帐簿与业务台帐核对,核对有误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更正。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结算
  年终结算:年度终了,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联合行文核对上年度各设区的市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和省级下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情况。账户核对清楚后进行结算,并将征收、发放及结算情况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同意后,省财政厅办理结算款的上缴或下拨手续。
  三、失业保险基金
  年度终了,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联合行文将上年度各设区的市失业保险费收入、省级扣除的失业保险调剂金和省级下拨失业保险金情况与各设区的市核对。各设区的市收到该文件后,做以下账务调整:
  借:失业保险金支出-上解上级支出(1-11月省级扣除的调剂金部分)
  收入户存款(指12月份实际收入)
  贷:失业保险金收入
  次年1月将12月收入下拨时记
  借:失业保险金支出-上解上级支出(指上年12月份省级应扣除的调剂金部分)
  银行存款
  贷:收入户存款
  
第八章 附件:文书式样(略)

(中国劳务网 法规编辑:方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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