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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725    更新时间:2008/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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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劳社文[2002]414号


  为了统一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业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省政府《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1]67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以下简称缴费窗口)的设立必须经所在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条 缴费窗口应配备熟悉基本养老保险法规、政策和业务的专、兼职人员,配置开展工作所必须的设施,并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
  缴费窗口工作人员应增强服务意识,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准确地为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各项业务。
  第三条 在缴费窗口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对象为:(一)已参加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企业下岗职工;(二)符合下列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1、本地城镇户口。2、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
  第四条 缴费窗口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内容包括:参保、登记、接续保险关系、缴费申报、缴费核定、保险费代收、缴费记录管理、个人帐户管理、保险关系转移、待遇报批等。
  第五条 在缴费窗口缴费的参保人员比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社会保险费补助有关规定的参保人员,可凭缴费窗口开具的《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收费专用票据》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费补助。
  第六条 缴费窗口实行票款相分离的原则,收缴凭证统一使用《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收费专用票据》。
  缴费个人应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 参保登记。
  1.首次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填写《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①《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②《户口簿》。③所在街道或镇、乡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开具的就业证明。首次登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应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
  2.自谋职业的原企业下岗职工首次到缴费窗口缴费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办理关系接续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①《居民身份证》。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3.户籍在本地,已参加福建省省级统筹,但不是与本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自谋职业的原企业下岗职工,要求在户籍地缴费窗口缴费的,则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办理关系转入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①《居民身份证》。②《户口簿》。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④《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⑤原负责经办的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4.缴费窗口的经办人员对有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到当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相关的业务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或转入手续。
  第八条 代收代缴。
  1.缴费人应按季或按年到缴费窗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手续,填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2.缴费窗口经办人员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审核无误后,开具《基本养老保险费缴款单》,由缴费人到指定的银行存入基本养老保险费,窗口经办人员根据经银行确认盖章后的缴款单开具《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收费专用票据》。
  窗口缴费也可实行由参保人员申报,经窗口经办人员确认后,由参保人员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一个缴费专用存折,缴费窗口定期直接在该存折中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3.缴费窗口经办人员应及时进行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登帐。
  第九条 基金的解缴。
  缴费窗口应按季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第四季度为12月25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和缴费手续。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
  1.缴费窗口应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年度缴费记录填报《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盖章后,或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部门对帐无误后,连同软盘送当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相关的业务部门进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登录。
  2.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打印出参保人员上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交由缴获费窗口代为发给各参保人员。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或关系转移。
  1.参保人员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或关系转移的,应持本人当年的缴费票据到缴费窗口办理有关手续。其中因出国(境)定居申请办理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手续的,应提供参保人员本人的书面申请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国(境)定居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参保人员退休前死亡办理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继承手续的,应提供参保人员死亡的有效证明和继承人证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应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商转函。
  2.缴费窗口经办人员对有关材料审核无误后,根据参保人员当年的缴费票据,对该参保人员当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进行分解,填写《参保单位减员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及《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或《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并持有关材料到当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相关的业务部门办理一次性待遇支付或关系转移手续。
  3.按规定应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将应转移的基金转入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商转函中提供的银行帐户。
  第十二条 退休审批。
  1.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向缴费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居民身份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和本人当年的缴费票据,其中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自谋职业的原企业下岗职工还需提供其本人的个人档案。
  2.缴费窗口经办人员应根据参保人员当年的缴费票据,对申请人当年度的缴费进行分解,填写《参保单位减员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和《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并持有关材料到当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相关的业务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3.退休和待遇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通知退休申请人,并发给申请人基本养老金发放存折和退休证。
  第十三条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管理。
  在缴费窗口缴费人员退休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社会化发放形式将基本养老金按月发给退休人员,并按规定负责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工作。
  退休人员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的,应到当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其中退休人员因出国(境)定居申请办理个人帐户储存额余额一次性支付手续的,应提供退休人员本人的书面申请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国(境)定居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退休人员死亡办理领取丧葬补助费手续和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余额继承手续的,应提供该退休人员死亡的有效证明和继承人证明。
  第十四条 缴费窗口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法规、政策,遵守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财务制度,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挤占、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缴费窗口资格,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劳务网 法规编辑:方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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