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劳社文[2003]145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全省统筹的企业职工缴费工资和视同缴费年限的确认工作,进一步规范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管理,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填写《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时,表格中的参保单位一栏不必签署意见,不必盖章。
二、在代收代缴窗口缴费的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其缴费工资和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工作,原则上由原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原单位主体已消失的,由托管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将有关档案材料报送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查后办理确认手续,在填写《登记表》参保单位一栏不必签署意见,不必盖章。
三、《登记表》中参保人签章一栏原则上不由参保职工本人签章,经所在单位公示职工本人无异议的,也可不签章。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刻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审核专用章》用于确认工作。劳动保障部门也可具体委托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管理和使用。
2003年4月15日
(中国劳务网 法规编辑:方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