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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关系试行办法      

[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3016    更新时间:2008/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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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劳社[2005]222号

各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动全省劳务派遣工作开展,规范劳务派遣劳动用工,根据《劳动法》、《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现对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关系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1、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劳务派遣企业法人代表与被派遣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法人代表也可将签订劳动合同等具体事宜书面委托其有关部门负责人代表劳务派遣企业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限。签订有期限劳动合同一般要与被派遣人员按劳动合同约定到用工单位的服务期一致。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终止。
  3、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社会保险、违反劳动合同责任等条款。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以及双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4、劳务派遣人员应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对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被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企业可按照《劳动法》制定相应规定处理办法。
  5、劳动合同终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不再续订合同的,应当及时终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企业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及时终止劳动合同,造成事实劳动关系,应按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6、劳动合同解除。劳务派遣员工个人非《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二十二条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和由于劳务派遣员工出现《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被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可按劳动合同约定要求职工支付违约金。
  劳务派遣企业非因《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7、劳动合同变更。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企业提出变更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按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工资分配
  1、劳务派遣企业必须设立专用工资账户,在与被派遣员工约定的日期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靠近的工作日支付。
  2、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延长被派遣员工工作时间,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3、为确保被派遣员工基本生活保障,被派遣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务派遣企业支付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劳动时间与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1、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应按《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对派遣员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作制度。用工单位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此工作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即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方便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2、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应按省人大新颁布的《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在招工和裁员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歧视女性。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纳入企业集体合同,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3、用工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常见疾病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用工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作业的女职工,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本人。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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