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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不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业务的通知      

[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643    更新时间:2008/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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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社保〔2008〕47号

各区社保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不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补缴业务,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退休、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时,应于参保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困难人员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补缴自1998年7月至参保人员退休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1998年6月30日前人事行政关系或劳动关系在厦门,且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以及缴交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方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年限。

    二、2004年1月1日以后以个人身份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于退休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困难人员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补缴自1998年7月至2003年12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1998年6月30日前人事行政关系或劳动关系在厦门,且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以及缴交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方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年限。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中国劳务网 法规编辑:方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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