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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734    更新时间:2008/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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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劳社文[2008]152号

 本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闽政办[2008]6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厅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安排,落实制度。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同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并制定本处室、本单位干部、职工(包括签订劳动合同书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年休假计划。年休假计划一经安排,就要严格按计划执行。确因工作需要而未落实休假计划的,也应及时调整安排,保证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安排。
  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一般不安排其参加会议、学习或出差,但遇到重要公务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其处理时,有关人员应自觉中止休假,即刻返回工作岗位。
  鉴于年末岁首是劳动保障工作繁忙阶段,各处室、各单位在制定工作人员休假计划时应尽量安排在11月底之前。
  
    二、规范程序,严格审批。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未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且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也难以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支付未休假的工资报酬。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的审批权限:厅领导按闽政办[2008]6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审批;厅机关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和厅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厅长审批;厅直属单位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批。
  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安排年休假的,其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干部、职工总数的5%。工作人员应休而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的支付审批,按工资基金管理权限,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一次性审批完成,逾期不予追补。
  厅机关、直属单位已经安排了年休假,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或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但不支付未休假的工资报酬。
  
    三、加强考勤,健全制度。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以贯彻执行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效能建设,严格管理,严明纪律,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要从基础管理抓起,建立健全本处室、本单位的事假、病假、考勤和岗位工作A、B角制度,确保人员不缺位,工作不脱节,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效能办要加强对考勤工作的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集中检查与个别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检查了解,适时通报。
  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因事、因病、休假、探亲等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一律按缺勤处理。各类假期的审批权限:
  (一)厅机关工作人员请年休假、探亲假、事假、病假以及婚丧、生育假等一律要填写《请假申请(备案)表》,并按以下权限审批后送厅人事教育处备案。
  1、年休假、探亲假、婚丧、生育假的审批: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由厅分管领导批准,其他人员由该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
  2、事假的审批: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由厅分管领导批准,其他人员由该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其中: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因私请假离榕或因私出境的,应经厅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厅长审批,交厅人事处备案;其他人员由该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厅人事处审核,报厅分管领导批准。
  3、病假的审批: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由厅分管领导批准,其他人员由该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凡请病假人员必须附医院诊断证明或病例处方,否则,一律按事假论处。
  (二)厅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权限
  厅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请各类假均由厅分管领导批准,其中因私请假离榕或因私出境后,应送厅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厅长审批,交厅人事处备案。厅直属单位副职及其他人员按该单位的相关规定审批。 

(中国劳务网 法规编辑:方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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