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劳社〔2007〕155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一、为加强疾病预防,提高参保人员的健康水平,根据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要求,经研究,自二00七社保年度起,参保人员可使用本人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二、按《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保的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除外),以及按本市城镇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外来管理、技术人员,每社保年度可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体检的额度不得超过200元。体检额度的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体检服务原则上由具备体检资格的一、二级综合性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体检医疗机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四、体检管理办法、体检项目以及体检费的结算等具体事项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制定。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