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行〔2007〕13号
各区财政局、司法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切实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根据国务院、省、市《法律援助条例》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通知》(闽财行[2002]8号)以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06]34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厦门市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司法局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厦门市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促进我市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法律援助条例》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通知》(闽财行[2002]8号)以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06]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是指同级财政每年核拨给法律援助中心专项用于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及其他相关开支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
第四条 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仅限于下列支出:
(一) 采取个案包干补贴的形式支付给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
(二) 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五条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直接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补贴:
(一) 刑事案件每件400-1000元;民事、行政、劳动仲裁案件每件400-1100元;非诉讼事务每件200-600元。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二) 社会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参与法律援助中心值班,每天补助100元。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办案补贴减半支付:
1、尚未开庭审理,受援人终止委托或案件撤诉的(调解撤诉的除外)。
2、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承办人员阅卷、会见之后,开庭前法院又撤销指定的。
(四) 法律援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付办案补贴:
1、提交的结案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正后仍不能符合规定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而被终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3、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4、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5、向受援人及其家属索要财物的;
6、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7、其他违反国务院、省、市《法律援助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 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及管理:
(一)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纳入同级司法部门预算。
(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按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归档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案件材料和结案报告。
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中心在发放补贴时,必须严格审核,支付手续应符合财经纪律要求。
(三)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结余滚存使用。法律援助中心应建立台账,列明承担的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时间、承办人、办案补贴等,并负责每月汇总成册,以备检查。
(四)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审查、统一批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未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批准、指派,法律援助中心不承担办案补贴费用。
(五)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其他直接费用开支应按照财政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
(一) 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是市、区财政为保障法律援助中心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而核拨的专项业务经费,法律援助中心必须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使用。
(二)市、区财政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应严肃查处,督促整改。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安排的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做出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司法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