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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关于规范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381    更新时间:2008/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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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翔政〔2008〕52号

  《翔安区关于规范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二届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翔安区关于规范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对我区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法律水平和文化知识水平较高,能适应新形式需要的高素质调解队伍,充分发挥调解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转发《市综治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办发(2003)38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市政府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厦府(2006)268号)以及市司法局、财政局《关于规范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厦司综(2007)16号)等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队伍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政策水平、法律水平和文化知识水平较高,能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高素质调解队伍,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对于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规范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加强“平安翔安”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街)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人员落实、经费保障到位、管理指导规范、作用充分发挥,使人民调解成为化解民间纠纷的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人民调解员的选聘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设立的形式分为农村村民委员会及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社区调委会”);镇及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街)调委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调委会”);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域性、行业性调委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一)人民调解员的组成
  镇(街)调委会由委员3人以上组成并公开招聘1-2名聘任制专职调解员;社区调委会由委员5-7人组成,村调委会由委员3-5人组成;企事业单位调委会、区域性、行业性调委会的人民调解员人数根据实际需要依法确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有妇女委员。
  (二)人民调解员选聘条件
  人民调解员应当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镇(街)调委会聘任制专职调解员一般要求具有本辖区户籍,能熟练掌握闽南话,适应农村、社区基层工作。
  (三)人民调解员选聘程序
  1、镇(街)调委会委员,从下列人员中选聘:司法所、综治办、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人员及本镇(街)辖区内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
  镇(街)调委会聘任制专职调解员,通过公开招聘并实行劳务派遣制,具体规定依据公安协警员的管理方式实行。
  2、村(社区)调委会中的人民调解员,除由村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一般由基层自治组织的村(居)民民主选举产生,也可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聘任。
  3、企事业单位调委会中的人民调解员除由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外,一般由企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由企事业单位聘任。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有关负责人担任。
  4、区域性、行业性调委会中的人民调解员,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
  (四)人民调解员任职期限
  镇(街)调委会的人民调解员任期为三年,每三年聘任一次;村(社区)调委会的人民调解员任期为三年,每三年改选或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续聘。
  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聘任单位补选、补聘。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撤换。

  三、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
  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接受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调解民间纠纷;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了解和掌握辖区内民间纠纷的信息和动态,排查矛盾纠纷苗头,其中镇(街)聘任制专职调解员负责镇(街)调委会和纠纷解决服务中心日常工作;
  (四)辖区内发生群体性民间纠纷时,立即赶赴现场,平抑事态,防止纠纷激化;
  (五)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六)完成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人民调解员的管理
  (一)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3)63号),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初次担任人民调解员的,必须按照分级培训相应制度进行岗前培训,取得人民调解员证后,持证上岗。
  人民调解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以上的年度培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天。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实行区、镇(街)两级负责。区司法局要联合区人民法院负责培训镇(街)调委会委员、聘任制专职调解员及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调委会主任;镇(街)司法所要联合人民法庭负责培训村(社区)调委会及其它调委会非主任委员。
  (二)镇(街)司法所要指导辖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员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工作纪律情况的年度考核制度,考核情况作为发放人民调解员专项补贴的依据。区司法局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员,应当适时给予表彰奖励。
  (三)聘任制专职调解员实行区司法局和镇(街)双重管理,以镇(街)管理为主。镇(街)负责人员管理、工资发放、工作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司法所负责人民调解具体业务的指导与培训工作。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报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人民调解员的组成应当向所在镇(街)司法所备案;镇(街)调委会的设立及其人民调解员的组成应当向区司法局备案。
  区司法局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备案程序。区司法局、镇(街)司法所均应建立人民调解员花名册,调委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增补,全面掌握全区人民调解机构和人员动态。

  五、人民调解员的经费保障
  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经费除市政财按年人均不低于0.5元(含暂住人口)安排并拨付之外,区财政依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翔委(2006)54号)的文件精神按年人均0.9元(含暂住人口)纳入区财政预算。区财政拨付的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镇(街)聘任制专职调解员的经费支出、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的绩效补贴、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以及表彰奖励等工作经费。镇(街)聘任制专职调解员工资和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的绩效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由区司法局、财政局根据我区实际共同研究制定。

  六、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劳务网 法规编辑:方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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