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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办法(试行)      

[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309    更新时间:2008/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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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府办〔2008〕66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集美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残疾人辅助器具的配发和管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残疾人的福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全康办[2007] 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192号)等法律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能够有效地弥补或代偿因残疾造成的身体功能减弱或丧失的器具。配发辅助器具是帮助残疾人康复最直接有效的手段,是残疾人融入社会、参与社会活动、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的配发工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根据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以及广大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对辅助器具的迫切需求和购买力弱的实际困难,切实提高残疾人生存和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坚持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不同残疾类别配发相应康复辅助器具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采取分期分批,坚持贫困重度残疾人优先配发的原则;
  (五)坚持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对象为具有本区户籍,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

  第六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品种,暂定为适用于肢体、听力、视力、言语、智力五种类别残疾人的7大类84个品种与读物(见附件1)。每年的配发品种可根据残疾人需求、产品开发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周期
  (一)配发周期为3—5年,即配发范围内的残疾人,根据需求并经认可,每3—5年可酌情享受一次辅助器具配发。对于未达使用年限,但提前毁损无法使用的辅助器具,经区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站鉴证,可酌情以旧换新。
  (二)每年度针对不同类别的残疾人,配发相适应的辅助器具,同一年度同类品种不得重复配发。凡享受全额配发和特殊性配发辅助器具者,仅持有辅助器具的使用保管权,所有权属于区残联,并授权镇(街道)残联统一配置和调剂。

  第八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形式
  (一)全额性配发。即配发的辅助器具属规定范围内的品种,免费配发给贫困残疾人(指本区低保标准2倍以下的对象)和退役残疾军人使用;或通过“助听工程”、“助行工程”,对特困残疾人、多重残疾人或一户多残,有计划地实施普及型辅助器具免费配发。
  (二)补贴性配发。即个性化配发,对于本区低保标准2倍以下的贫困残疾人和退役残疾军人,确有特殊需求又不属于规定配发范围的品种(含矫形器、下肢假肢等),经审核批准实行补贴配发,凭购买辅助器具发票金额的7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8000元;对于其他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人,在规定品种范围内,经审核批准,即实行补贴配发,凭购买辅助器具发票金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0元。
  (三)特殊性配发。即配发的品种属接收国内外捐赠的实物,列入配发范围,优先免费配发给有相应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和退役残疾军人使用。
  全额性配发和特殊性配发一般应采取集中发放方式。

  第九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程序
  (一)调查申报
  1、有需求的残疾人根据自身残疾状况,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交《集美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户籍证》、《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的复印件。经村(居)委会核实、评议,并申报镇(街道)残联,由镇(街道)残联审核,报区残联审批。
  2、依据残疾人本人申请,镇(街道)残联在每年8月底前做好下一年度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的调查、统计、汇总工作,并将辖区内需配发的辅助器具的品种、数量上报区残联。
  (二)审核批准
  区残联对申报对象的配发资格、所报的残疾人辅助器具是否与其残疾状况相适应,以及各镇(街道)所申报的人数比例进行统筹,分批审批。必要时组织对残疾者的情况和需求进行全面评估,根据残疾类别、残疾者年龄和残疾等级的康复目标配送辅助器具。
  (三)组织配发
  区残联在次年上、下半年分两次组织货源,同时分两次组织配发。配发时间为:上半年3—5月,下半年10—12月;配发程序为:将配发的辅助器具发放到镇(街道)残联,再由镇(街道)残联通知村(居)委会将辅助器具发放到残疾者手上。

  第十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的管理与监督
  (一)区残联是本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的主管部门,建立区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站,负责配发工作的具体实施、管理、维修(指简单维修和转介服务);镇(街道)残联设立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点,负责本镇(街道)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工作的调查、登记和发放。
  (二)各级残联组织要做好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工作的调查、登记工作。建立发放台帐,做到一人一表制,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镇(街道)残联每年7—8月对全额配发辅助器具对象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经维修仍可使用的闲置辅助器具,应及时回收,作机动调配使用,同时向区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站上报注销原因和原配发人名单。
  (三)各级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工作的监督。配发的残疾人辅助器具,不得无偿发放给配发范围以外的人员;享受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的残疾人不得有偿出租、有偿转让所配发的辅助器具。违反规定一经发现,各级残联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四)各级残联组织要充分利用各种传播手段,广泛宣传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的政策和各类残疾人常用辅助器具的品种、性能和功能等知识,增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对残疾人辅助器具的了解和使用,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康复意识。
  (五)区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站应认真做好对残疾人辅助器具的采购供应计划,加强产品质量控制,确保辅助器具符合质量标准。
  (六)残疾人对配发的辅助器具要加强保管和合理使用,学会使用、维护保养方法,延长其使用寿命。
  (七)各级残联组织在调查和办理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时,要认真核实、秉公办理,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以促进我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制度的日益完善和持续有序地开展。
  (八)区残疾人各专门协会和全区公民有权对残疾人辅助器具的配发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可向各级残联反映,各级残联接到相关反映后,应及时调查核处。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与管理
  区残联根据当年全区汇总情况(包括各类残疾人辅助器具的品种、数量等)编制年度预算报送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落实相关经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由区残联负责解释。

(中国劳务网 法规编辑:方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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