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热烈恭贺厦门AEIS(爱狮)考前培训班下列同学考上新加坡政府中学快捷班:厦门陈同学 ADMIRALTY SEC 美雅中学、厦门杜CORAL SEC 云海中学、厦门吴同学 YUSOF ISHAK SEC 尤索夫依萨中学、福建将乐肖同学 GREENVIEW SEC 青景中学、合肥徐同学 CHANGKAT CHANGI SEC 尚育中学、汕头 郑同学 BEDOK GREEN SEC 育青中学、北京洪同学QUEENSWAY SEC 女皇道中学、成都殷同学GREENRIDGE SEC 群立中学、成都唐同学GREENVIEW SEC  北京余同学考上文礼中学
首页 陆地劳务 船员劳务 劳务派遣 出国留学 移民签证 下载专区 船员招聘 船员查询 政策法规 图片欣赏 劳务论坛 新闻快讯

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      

[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181    更新时间:2008/10/20 ]
更多

    1998年8月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2003年9月28日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的人员。在设区的城市内跨区流动的除外。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流动人口的暂住户口登记,发放、收缴暂住证;
  (二)定期核查流动人口的登记情况和有关证件,对流动人口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三)决定并指导居(村)民委员会设立流动人口申报点;
  (四)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责任制;
  (五)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房屋出租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流动人口对暂住地做出突出贡献的,由暂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凡年满十六周岁,从事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暂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住满三十日后三日内申领暂住证,也可与暂住户口登记同时申办。
  寄养、寄读的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获准回家暂住的,应当凭执行机关的证明,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第七条 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业主经营场所的流动人口,由留住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业主,携带单位证明或者营业证照及流动人口身份证件申报办理;
  (二)其他流动人口由本人持身份证件申报办理。
  育龄公民申领暂住证的,必须交验经计划生育部门审检的婚育节育证明。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和流动人口申报点,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手续齐全的,应当随到随办;手续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予以明示,不得刁难。
  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仍需留住的,应当在期满后十五日内申请换证。遇有遗失、损坏的,应当及时申请补发、换发。
  第九条 暂住证在同一个县或者城市市区内有效。流动人口变更住址的,应当及时向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原暂住证有效期未满的,可继续使用。
  雇用、留住流动人口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房屋出租人发现流动人口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条 流动人口租赁房屋居住的,应当遵守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对出租的房屋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三)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出租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被委托人应当承担前款规定的责任。
  第十二条 暂住证由省公安厅统一监制,县(市、区)公安机关签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
  暂住证由流动人口持有,除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可以查验或者扣留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留住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业主,不按规定申报办理暂住证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补办的,每瞒报一人处五十元罚款;
  (二)流动人口不按规定申领暂住证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补办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扣留暂住证的,除责令返还外,每扣留一件处二百元罚款;
  (四)伪造、变造暂住证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拖延、刁难或者擅自扣留暂住证的,责令改正,并视情给予行政处分。
  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劳务网 法规编辑:方武东)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服务报价 | 免责条款 | 友情链接


执行时间:25,807.65

Copyright © 1999 - 2003

闽ICP备20000695号-1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