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劳社文〔2008〕289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拥军优属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闽委办〔2008〕3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劳动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就业服务工作
(一)积极为登记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级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为退役士兵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就业信息等服务;要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了解退役士兵就业基本情况,收集适合退役士兵的空岗信息,并进行有效对接;要建立退役士兵专门的就业信息服务平台,为其提供相关的就业信息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当地人力资源市场网站上,开设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专门网页,常年为退役士兵提供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服务;要在服务场所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退役士兵提供推荐培训、代办代缴社会保险手续、寄存人事档案等各项就业服务。
(二)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组织有创业意愿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创业培训,为其提供选择创业项目指导。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贷款。申请小额贷款的贷款额度、贴息利率、申请审核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充分发挥劳务派遣作用,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各地劳务派遣机构要将退役士兵作为劳务派遣的重点对象,为他们提供“派遣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依法维权”的就业服务。
二、做好技能培训工作
(四)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提升退役士兵的就业能力、自主创业能力。各类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求,为其提供职业培训,帮助退役士兵实现就业和获得初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实现就业的,可凭退役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培训收费发票等有效证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相应条件额度的职业培训经费补助,也可由组织培训的机构代申请培训经费补助。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从各级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培训项目中列支。
三、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五)落实退役士兵社会保险相关政策。退役士兵实现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可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