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条件(须同时具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提供材料
1、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2、本人档案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本人的厦门市工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
(三)办事流程及有关规定
1、失业人员在单位减退的次月15号后凭上述材料到所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最迟不超过最后缴费月份后的2个月内。
2、失业人员本人从审批后的次月起,在每月15-20日到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凭《失业证》签名领取。市社保中心统一将应发金额打入失业人员申请时预留帐号。
3、用人单位可帮助失业人员办理申请失业保险金手续;
4、受理范围:思明区社保中心所辖参保单位、户籍在岛内的失业人员;岛外社保经办机构所辖参保单位、户籍在思明区的失业人员。
5、《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为当年度最低工资的85%;满5年不足9年为90%; 9年以上为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