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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若干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      

[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4062    更新时间:2008/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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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人发[1999]126号

各市(地)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闽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经研究,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工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 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年限,达到国办发[1993]85号文《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附表一《级别确定表》上一级别工作年限(含1993年工改中在校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学习时间,下同),且从执行现级别年度起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工作人员,从1998年1月起,可继续晋升别工资,在现级别期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的,应从考核称职的当年起,按实际年度重新计算升级年限。未考核或考核不定等次的年限应予以扣除,并依次顺延升级年限。已在本职务对应最高级别确定年限满五年的工作人员,连续考核称职以上的可再升1。
   二、 因提升职务或达到上一级别年限升过级别工资的工作人员,须再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或五年称职以上等的才能再晋升级别工资。如某机关正科级干部,1974年参加工作,1993年10月级别定为12级,1994年1月工作年限达到21年,年度考核为称职,级别升11级,1996年5月提为副处级,级别从1996年6月起升为10级,1999年1月工作年限达到26年,且1996、1997、1998年年度考订均为称职,可正常升9级,从1999年起其在副处职务上,经过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或五年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再升8级。
   三、机关工作人员因岗位调整、职数限制等原因改任较低职务后,其级别工资在改任职务的最高级别及其以下,且在此级别期间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或五年称职等次的,可予以晋升级别工资;已在改任职务“最高级别升1”的,不再晋升。
   四、1998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事业四级及其以上职员,于1993年10月1日工改后,由副职提为正职的,其职务工资可提高一档。
   五、闽人发[1997]159号文中《1997年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所附的有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表表二至表十一和表十四中,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其中,确定为相当教授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含高级农艺师等相当专业技术人员,下同),依次按高级工程师五档对应教授一档的顺延办法,执行附表一教授的工资标准;相当技术员及其以下专业技术,仍按原标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统一执行事业表十八:《技术工人等级工资标准》和《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
   六、普通高中毕业生参加工作后,当技术工人的,第一年可执行第二年的工资标准,满一年后按转正定级工资
标准执行;当普通工人的,执行熟练期半年,期满后按规定执行转正定级工资标准。
   七、参加19993年工改的技术工人,首次技术等级考核取得中、高级工《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在按闽人发[19997]47号文件,以工改前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津贴之和,加上按规定纳入中级工、高级工的相应工的相应工资档次。
   八、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职数限制等组织原因改(聘)任较低职务的人员,从改任的下一个月起,按其原职务(岗位、等级、下同)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改任后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其中,科员、五级职员或专业技术人员中助理工程师级(下称科员级)以上职务人员,调入后未明确职务的,按其原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科员级的职务工资标准。明确职务后,由科员级职务工资标准(含未明确期间正常晋升的工资档次),就近就高套入已明确职务的工资档次。未明确职务期间少发的工资金额不予补发。在机关与事业、职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等不同岗位之间调动的工作人员,须按1993年9月30日同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调入前职务工资后,再按上述办法确定其调入后的职务工资标准。
   九、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6]100号文和中组部、人事部、劳动部人调发[1992]4号文精神,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从在青海、西藏工作满8年调到我省的工作人员,可在按闽人薪[1995]1号和本文规定确定的职务工资基础上增加一档(在青海、西藏已经高定,调入后仍予以保留的则不再增加)。
   十、根据省委组织部等五单位《关于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等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管理的若干规定》(闽委组[1999]综字007号),干部在职学习获得此文件相应学历证书的,可按获得相应学历享受工资待遇;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证书而未取得相应学历毕业证书的,仍按原有学历享受工资待遇。
   十一、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福 建 省 人 事 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七日

(中国劳务网 法规编辑:方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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