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当月退休、退职费及各项津、补贴照发,并发给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厦人 [1998] 167号、厦财文 [1998] 62号文规定,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抚恤标准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计发,具体标准为:
(一)退休人员 丧葬费:7个月 一次性困难补助:6个月一次性抚恤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4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基本离退休费+生活补助费+生活补贴费);因病死亡的为本人1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
(二)退职人员 丧葬费:7个月一次性困难补助:5个月一次性抚恤金: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