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进口外国工人的企业,事先必须得到就业部的书面批准(进口工人数量、工种)。
在企业向就业部申请工作许可证之前,必须得到卫生和消防部门对工人宿舍的卫生和安全许可证。(该条系1994年7月8日内阁会议通过)
所有来毛里求斯工作的外国人必须持有工作许可证。
工作证须在雇佣前两个月向就业部申请。目前,外国劳工在毛工作期限最长为四年。
无工作证者,一律不准来毛工作。 工人必须按批准工种工作。
工人不能变更服务单位。 外国纺织工人必须在出口加工区企业工作。
工作证发放对象: 有专长和技术的外国人,毛岛缺乏此类人才; 在毛岛投资者的代理人或财务管理人员; 建筑、纺织熟练工人及其它技术行业; 外国劳工年龄不得低于20岁。 合同终止,外国工人须尽快离开。
外国工人必须同时持有居留证(由雇主向总理办公室申请)。
申请外国劳工的工厂至少须雇有一百名毛里求斯工人;申请建筑工人者,其工程造价至少要达到五千万卢比。雇主必须向就业部呈交工作合同(雇主与工人本人所签),以备审查。
雇主必须将全部薪金直接付给工人。
原则上,外国工人享受与同工种当地工人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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