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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办事程序      

[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3774    更新时间:2008/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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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及处室: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办理地址:厦门市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市场大厦12楼
 
咨询电话:0592-5114525

申办材料:
   1、填写报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一式二份;
  2、附送工伤认定书、身份证、病历资料复印件各一份;
  3、医疗单位出具的继续医疗意见书(原件);
  4、再次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提供首次《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复印件。
 
 
办理程序:
   由鉴定专家在《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检查鉴定意见”一栏中填写是否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及具体延长期限的建议意见, 劳鉴办最后签署审核确认意见。  
   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因停工留薪期期限产生争议的,由市劳鉴办按上述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并作出裁定结论。
 

办理时限:
  劳鉴办在申请人申请材料交齐后,一般情况在10日内聘请鉴定专家对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职工进行检查鉴定,提出是否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意见,病情复杂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日内组织检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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