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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078    更新时间:2008/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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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府〔2005〕3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规范我市行政许可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许可实施机关)。
     第三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制定许可实施办法,并按经审查公布的许可实施办法实施行政许可。
     市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五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对其实施的每一项行政许可拟定许可实施办法送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审查公布。
     第六条 许可实施办法应根据许可法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
     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内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四)行政许可条件;
     (五)申请材料;
     (六)申请表格;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九)行政许可程序;
     (十)行政许可承诺时限;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四)年审;
     (十五)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十六)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第七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其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全文公布,并允许公众免费下载。
     第八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设立统一对外的受理服务窗口,方便许可申报。
     第九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实施办法编印行政许可申办指南,在本机关网站、受理服务窗口公布,便于申请人了解相关信息。
     第十条 许可实施机关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表格等,不得收取工本费、资料费等任何费用。
     许可实施机关应允许申请人使用复印的或者从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下载的符合规格的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表格等。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许可实施机关递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许可实施机关无论是否受理许可申请,均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或向申请人发送电子凭证。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根据实施办法中的申请材料目录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超出申请材料目录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场办理受理手续。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场办理受理手续。
     许可实施机关提出补正要求,应出具盖有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 许可实施机关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合格,但可通过修改补正的,应及时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修改意见书,意见书应一次性提出修改意见,并应注明材料修改的合理时间。
     申请人修改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实施机关的承诺时限内。
     第十四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严格按承诺的许可时限办理许可事项。
     许可实施机关公开承诺的许可时限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时限。
     第十五条 许可事项涉及许可实施机关多个内设机构的,应确定一个机构牵头办理。
     第十六条 一个许可事项由多个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本级政府可指定一个许可实施机关受理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也可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规定有效期限。
     第十八条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行政许可监督
     第十九条 政府行政监察部门(以下简称监察部门)依法对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察。
     第二十条 监察部门对许可实施机关不依本规定制定许可实施办法并报审查及不执行或者擅自更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应当责成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相关行政监察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投诉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对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投诉,并在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公布受理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投诉受理机构受理书面投诉的,应当向投诉人出具受理的书面回执。
     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进行调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报告本机关上年度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包括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受理情况、许可结果、申请人投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结果等。该报告应在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上公布。
     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对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年度报告进行分析,对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对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严格区分许可、非许可审批和备案的实施程序。
     许可实施机关应参照本规定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非许可审批、备案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材料、办理时限等方面的内容在统一的受理服务窗口公布,并按本规定的受理程序予以受理。
     备案事项应对报备材料、备案时间等形式要件符合要求的当场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拟定指引

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拟定指引

     行政机关对其实施的每一项行政许可,均应当根据设定该项行政许可的有关法律规定并按本指引的要求拟定实施办法,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依据。

一、许可事项、编号
     许可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准予其从事的特定活动,因此该项下填写申请准予从事的活动,如企业核准登记、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各行政许可机关应根据许可事项的内在联系,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科学地排序编号,每一项行政许可编一个号。

二、行政许可内容
     填写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如发票使用和管理审批的内容,可填写为: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开票、批准携带和运输空白发票、自印发票等。如无特别内容,可填写许可事项名称。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填写设定本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的名称以及颁布机关、颁布(修订)日期和条款,条款具体内容可不写。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注明本许可事项有无数量限制,同时注明申请许可的方式,如直接向本机关申请,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等。

五、行政许可条件
     填写行政机关准予申请许可的法定条件或标准,凡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均应予以许可。许可条件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许可条件必须全部逐一列明,具体客观,不得作笼统含糊的规定,不得留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决断的余地,如规定符合某某法律或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有利于经济发展等。对列明的许可条件,应在括号中注明规定该条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颁布机关及颁布(修订)日期和条款,条款具体内容不填;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许可条件的,填写目前实际执行的许可条件,并注明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材料
     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并全部逐一列明,不得在办法中保留要求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的规定。未列明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或者作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对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在括号中注明规定该申请材料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颁布机关及颁布日期和条款,条款具体内容不填;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申请材料的,填写目前实际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注明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七、申请表格
     注明有无需要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格、表格名称以及取得该表格的办法。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免费提供申请表格,并应在本机关公众网站公开该表格,允许申请人免费下载使用。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填写受理许可申请的机关。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填写最终决定许可的行政机关。如属转报的,应同时填写转报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机关为许可的决定机关,但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填写申请和作出许可决定的主要步骤、环节。

十一、行政许可的时限
     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填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作出是否许可决定的期限,并注明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为了提高办事效率,行政许可机关可填写比法律规定的更短的许可时限,一经填写并公布,行政机关应受该时限规定的约束。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填写行政机关决定予以许可后需要颁发的证件名称,如批准证书、执照、资格证书、批文、登记证明等。如准许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颁发《公司营业执照》、准许建筑工程开工的颁发《施工许可证》等。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后需要在被检合格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的,应填写需要加贴的标签或加盖的印章名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许可有效期限的,许可证件上或标签名册、印章上应注明有效期限。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有效期限的,许可证件上或标签名册、印章上不应规定有效期限。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填写予以许可的决定对申请人产生的法律效果,如领取《公司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工程施工。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填写本项许可是否收费,凡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一律不得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填写本项许可是否有年审或年检,有年审的,应列明年审的办法。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明确告知申请人其在办理许可过程中享有那些救济权利,例如: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4、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6、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例如:厦门市工商局《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许可事项
   (1)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大厅: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43号   咨询电话:2232402
   (2)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14:30-16:30(冬),周三下午内部学习不对外。
   (3)监督机构:
   厦门市工商局纪检监察室   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43号  联系电话:2202922
(4)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政府网站:www.xm.gov.cn
   厦门工商红盾网站:www.xm.fjaic.gov.cn

(中国劳务网 法规编辑:方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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