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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      

[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3686    更新时间:2006/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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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1995]9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 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境内应纳+境外应纳)×适用-境外所得税 税额 税所得额 税所得额 税率 税款扣除额
  公式中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各国<地区>合计数,境外所 得税税款扣除额为分国(地区)计算合计数。
    (二)对境外所得的计算,鉴于国内外税法的差异,可暂按境 外企业或项目所在国(地区)税法计算的或投资分得的所得为 准,境外企业的亏损,不得用境内所得弥补,境外企业之间的亏 损,也不得相互弥补。
  二、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扣除 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允 许在汇总纳税时予以抵扣。
    (一)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按国别(地区)进 行抵扣。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包括纳税人在境外实际缴 纳的税款及本规定第三条规定中视同已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 提供所在国(地区)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纳税证明以及减 免税有关证明,如实申报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得瞒报和 伪报。
    (二)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分国(地区)计算 抵扣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按 实施细则规定公式计算,即 境外所得税 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 × 来源于某国 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 --------------------- 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三)纳税人在境外各国(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 算出的该国(地区)“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从应纳税 总额中按实际扣除;超过“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按计 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 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的余额补扣。
    (四)纳税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准确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税 务机关可按规定计算出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二分之一 从应纳税额中予以抵扣。
  三、境外减免税处理 牋牋纳税入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或政 府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 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 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巳交所得税进行抵免。
    (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 (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 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地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 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 得税进行抵免。
  四、境外企业遇有自然灾害等问题的处理
    (一)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 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应取得中国政府驻 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按现行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 准,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境外所得给予一年减 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二)纳税人举办的境外企业或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程承包、 劳务承包等),由于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 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可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五、纳税年度和申报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照条例和 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年度(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计 算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六 、税款预缴和清缴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内的所得,应依照条例、实施 细则和本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分开进行,年终 汇算清缴合并进行。即境内所得部分的税款预缴仍按统一规定 执行,境外所得部分的应缴税款可按半年或按年计算预缴,具体 预缴日期和税款数额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纳税人应于次 年一月十五日之前预缴全年应交税款。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税 务机关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内的所得,合并统一进 行汇算清缴。对有特殊情况的,清缴期限可作适当延长。
  七、本办法自缴纳一九九四年度企业的所得税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六日  

(中国劳务网 法规编辑:方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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