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类别 |
条件及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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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外就医(报销比例90%) |
须提供审批表(医疗费审核结算科事前审批,如病情紧急,须转外入院7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异地居住、异地工作转外者,须已备案的当地三级医院出具转外建议书),审批表有效期60天,逾期须提供转入医院延期病情证明 |
门诊(急诊) |
住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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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提供门诊(急诊)病历、门诊发票、医疗费清单,携带社会保障卡、厦门市银联卡(招商、中信,及信用卡除外),如代理须携带代理人身份证及以上证件复印件,工作日于前台受理 |
须提供出院小结(死亡提供死亡小结),住院发票、医疗费汇总清单,携带社会保障卡、厦门市银联卡(招商、中信,及信用卡除外),如代理须携带代理人身份证及以上证件复印件,工作日于前台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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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居住、异地工作 |
异地居住、工作半年以上,须事先备案(稽核科29、30号柜台咨询、备案),报销时建议携带备案表底单或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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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探亲、旅游,或其他原因短期在外 |
急性病方可报销,须提供单位或社区出具的出差、探亲等证明,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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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分娩 |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提供单位产假证明(无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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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 |
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发票姓名和社会保障卡姓名不符者,须提供出生证明及复印件,必要时发票更正姓名并加盖医院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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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地
发
票 |
医保系统故障不能刷社会保障卡 |
医疗机构收费处背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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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病次未携带保障卡 |
记录详细、明确的就诊病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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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身份更改,地税数据、到款延迟 |
到账当月费用可报销,新信息生效后,查询地税申报及到帐日期,以判断是否能报销,必要时由地税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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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卡延迟、社会保障卡挂失、社会保障卡损坏 |
证卡科(5号柜台)签章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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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单月就诊次数超20次 |
须提供完整的门诊记录,合理检查及治疗,次月统一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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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报销比例按责任比例) |
须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已协议赔付的医疗费不再重复支付。属参保人酒后驾驶或无证驾驶者不能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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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医保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参保人员在6月30日前未出院的,须与医疗机构预结至6月30日的费用;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下一个年度开始后的3个月内(即9月30日前)报销完毕,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逾期办理的,不予结算医疗费用。咨询电话:5369019,5369020
附录2:各区属参保人,单张发票报销金额,门诊小于1000元,住院小于4000元者,请到所属区社保中心报销。思明区社保中心:禾祥东路168号,联系电话5863095,58630077;湖里区社保中心:湖里区仙洞路1-3号,联系电话5635093;集美区社保中心:集美区滨海路898号3楼,联系电话6289981;海沧社保中心:滨湖北路9号,联系电话6051045;同安区社保中心:同安环城北路1号,联系电话7229192;翔安区社保中心:新店镇新兴街中段农行4楼,联系电话7889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