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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386    更新时间:2008/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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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委办发〔2007〕45 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破解人民群众“就医难”的决定》精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将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把握,加以贯彻落实。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0月6日

 

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和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破解人民群众“就医难”的决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践,决定按照全市“制度统一、权责相称、分类分档”的原则创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率先在全国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从制度上解决居民的就医问题,切实提高我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障水平,又好又快的推进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切实解决好参保居民门诊常见病、多发病医疗费问题

    1、在统筹解决城镇居民大病医疗的基础上,提高门诊医疗待遇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对象主要是无收入或低收入群体,根据基金筹集情况,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门诊医疗待遇政策,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负担:

    门诊医疗费报销起付线由原来的5000元以上,调低至1500元,1500元以下的部分由个人完全自付;1500元至5000元的部分,报销比例为30%;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报销比例为50%;1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70%。

    2、对困难的参保城镇居民实行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政策。将参保城镇居民中的低保、残疾和“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扶养、赡养的人员)从2007 医保年度起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范围。根据门诊自付医疗费累计额度的档次,5000元以下的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70%给予补助,同时限定年度内补助的最高限额为10000元。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3、进一步扩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积极鼓励引导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2008年7月1日起对在劳动年龄内,且未参加任何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非从业人员(含农村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此类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时,财政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其余的部分由个人缴纳,其医疗保险待遇按《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政府补助的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4、建立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实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的政策。参保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起的城镇居民,2007 年全年未发生医疗费用的,按现行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在2008年6月30日前可免费体检一次。为更能体现“权责相称”的原则,从2008 医保年度起进一步健全参保激励机制,将参保人员年度内未发生医疗费用次年可免费体检的政策调整为:对已参保一年的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的,其门诊报销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每满一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多可提高五个百分点,以提高连续参保的城镇居民的医疗待遇。

  
   二、完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降低未成年人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个人自付比例

    1、提高财政对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补助标准。2008 年7月1日起将目前财政对未成年人(含参保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每人每年50元的补助标准提高到190元,财政增加补助部分的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由80 元的标准降为50元。总的筹资额度由目前的每人每年130元提高到240元,进一步增强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2、在统筹解决未成年人患大病、重病大额医疗费的基础上,努力解决未成年人门诊多发病、常见病的医疗费问题。财政对未成年人的补助资金调高后,要根据筹资标准提高后基金总量的增长情况,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从2008年7月1日起适当降低现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门诊自付比例:

    门诊医疗费在1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为35%;1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报销比例为45%;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报销比例为55%;1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65%。

     3、进一步扩大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放宽农民工子女的参保范围,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暂住证》 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农民工,其在本市中小学就读的子女可参保,从2008 年7 月1日起扩大到所有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进一步增强制度的保障能力,切实解决农民工子女医疗费用的后顾之忧。

    4、建立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实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门诊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的政策。按照“权责相称”的原则,已参保一年的未成年人连续参保的,其门诊报销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每满一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多可提高五个百分点,提高连续参保年限长的未成年人门诊医疗待遇。


   三、完善进城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进一步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实行进城务工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与参保年限挂钩的政策,进一步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门诊医疗待遇,减轻外来员工在门诊医疗费用上的经济负担。进城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继续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4%和2%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城镇所有用人单位都有责任为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为了缩小进城务工人员与本市职工在门诊医疗待遇上的差距,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下,进城务工人员在门诊就医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同时限定门诊社会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医保年度内门诊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根据参保人员连续参保年限的长短确定:连续参保不满6个月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00元;6个月以上2年以内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200元;2年以上5年以内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400元;5年及5年以上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500元。


   四、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扩充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的支付功能,进一步发挥个人医疗帐户的医疗保障作用。从2008 年7月1日起对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有余额的,可用于抵付乙类药品和部分诊疗项目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以及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由个人负担部分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2、适当降低门诊起付标准,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负担水平。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和退休人员参保情况,从2008 年7月1日起适当调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起付标准,在职和退休人员均降低一个百分点,即在职人员门诊起付标准由原来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9%降为8%,退休人员由原来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降为3%,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医疗的保障水平。


   五、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加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接轨步伐

    1、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向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轨期的管理和业务经办工作。现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体制以及经办模式延续至2008 年6月30日,从2008 年7月1 日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移交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和经办,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工作,参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做法,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负责,与全市社会保险“地税征收、社保使用、财政监督”的基金运作体制保持一致。

    2、根据实际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和医疗待遇保障水平。2008 医保年度起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农村居民个人出资50元,市、区政府补助标准为190元。低保、残疾的农村居民免缴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资金的部分以及低保人员免缴医疗保险费的部分,由市、区财政按原新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比例承担。残疾人员免缴的医疗保险费,由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承担。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高后提高参保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是将门诊常见病、多发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保障范围,具体办法是门诊医疗费报销起付线为1500 元,1500元以下的部分由个人完全自付;1500元至5000元的部分,报销比例为30%;5000 元至10000元的部分,报销比例为40%;1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60%。二是住院医疗费用的待遇保障办法,按照《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执行,在住院医疗保障上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上的完全并轨。三是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超过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通过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统筹解决。四是对参保农村居民中的低保、残疾和“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扶养、赡养的人员),通过建立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的政策,以减轻农村困难参保居民医疗费负担。


   六、全面建立和完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运作机制

    1、完善城乡居民、未成年人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在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切实解决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和农村居民患大病、重病超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通过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招投标的竞争机制,选择最少费用、最好服务的商业保险公司为参保人员提供大额医疗费用的保障服务。

    2、企业从实际出发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充分利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在税前列支的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或参加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健康保险险种。


   七、加强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领导和管理

    1、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民工程,各级政府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加以重视,明确相关部门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实现更多的城乡居民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范围,确保更多的城乡居民得到基本医疗的制度保障。

    2、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与并轨的工作。一是加快城乡一体化全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机构建设。要抓紧研究制定方案,建立健全市、区、镇(街)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含村医保协管员)、经办场地,提高经办能力,提供优质服务。二是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移交前的政策制订工作。对城镇居民、未成年人等城镇非从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整合,条件成熟时制订全市统一的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三是加快建设城乡一体化的全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和网络,并在这一系统支撑下向所有参保人员发放社会保障卡,确保所有参保人员均凭社会保障卡就医,直接在网上报销医疗费用,方便群众就医。

(中国劳务网 法规编辑:方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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