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劳社文〔2008〕198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90 号),全面推进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完善我省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闽政办〔2008〕90号文件,全面领会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义,切实将这件事关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切身利益的事情做实做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尽快出台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尚未出台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设区市要按照闽政办〔2008〕90 号文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于2008年7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已经出台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保办法的设区市,应根据闽政办〔2008〕90 号文件对原参保办法进行完善。
三、认真做好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保工作,各地应于2008年底前将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措施,结合个体工商户特点,进一步完善参保和缴费办法。充分发挥各地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作用,加大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力度,将有关参保政策和参保时间规定宣传材料送达告知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工。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特点确定合适的缴费方式,为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各地在工作中的做法、经验以及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二ΟΟ八年六月三日